現下需要做的是,盡量蒐集是因為『意外事故』所導致的蜂窩性組織炎的相關證明文件(工地有工安記錄嗎?)或照片檢附給保險公司。
醫生一般通常只會在診斷書上寫明發生之病症(最近才理賠一位被蚊子叮然後感染蜂窩性組織炎的小弟弟),不會寫什麼原由造成(抓、被割),因為那些情事他們沒看到,如果病人要求載明,通常都會加上『病人自述』。
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傷害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疾病是傷害保險契約所不承保之範圍。
◆通常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的原因:
事故發生前被保人已有某些潛在疾病,而這些疾病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致使意外事故的嚴重性增加,擴大意外傷害的範圍。
例如:某A有糖尿病,因燙傷入院,
某A在整個的醫療發生的順序為:糖尿病(意外事故前即有的潛在疾病)→燙傷→傷口不癒合→左腳大姆指截肢→傷口不癒合→左腳膝下截肢→死亡。
通常保險公司會主張某A燙傷並非引起死亡之原因,糖尿病才是致死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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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性組織炎」是一種皮膚傷口的細菌感染。細菌經由傷口侵入真皮和皮下組織,釋放毒素,而在組織空隙內滋長,引起局部組織炎性反應。蜂窩性組織炎發生的部位,可能是以往曾經①「外傷的部位」,或是②「皮膚本身已經有病變的地方。
容易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的「高危險群」包括:
①有開放性傷口者如:意外造成外傷、拔智齒(非意外)、香港腳(非意外)等。
②抵抗力低者(非意外):包括糖尿病患者、痛風患者、老年人、肝功能受損、免疫力較差,或使用免疫抑制劑者、嬰兒、營養不良等。這些患者對病菌的抵抗力較弱,較易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糖尿病患者常會造成局部壞死性筋膜炎而須截肢,甚至死亡。痛風患者本來關節就易受尿酸結晶的侵蝕,因此更要小心細菌的感染。
◆工程受傷是屬「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理賠上沒有疑問。
但「蜂窩性組織炎」是自體疾病或免疫力引起,或是純意外造成的開放性傷口感染,就容易有爭議。
換句話說,如果能證明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發生前,並不是蜂窩性組織炎的「高危險群」,亦無相關可引發「蜂窩性組織炎」的體況或疾病因子時,則該次的「蜂窩性組織炎」就可以朝「意外造成外傷」致使「開放性傷口細菌感染」主張意外傷害醫療的理賠給付。
◆體況因素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當保險公司依力近因原則而拒絕理賠時,在過往的法院判決案例中,亦有主張:
屬於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雖被保險人本身有體況因素,但兩造保險契約就意外事故結果之發生,既不再以該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舊保險法意外傷害的定義)」為要件之定義,故為主力近因之意外事故,自仍應認為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並與被保險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管機關已修正傷害保險示範條款:將原意外之定義「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修正為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其結果之發生,保險公司不應再以所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為要件。
故判決被保險人勝訴,保險公司須理賠。
判決案例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三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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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每個事故的因果關係不同,過往賠或不賠都不一定是永恒的答案,但可以確定的是: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就保險契約之解釋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李鎧伶(Nikey Li) /20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