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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煩的彗

關於蜂窩性組織炎~ 理賠(很困擾)

我老公是下水道工程
因為受傷隔幾天 就感染蜂窩性組織炎
他就住院10天 也開刀了

事後要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 有調病例 發現
醫院那邊 醫生寫什麼我老公抓被 的  (問題他傷在左手 中指關節納)
診斷證明 也開的變成疾病 (我老公只有意外險)!!
請問我們該 如何提出 資料 讓醫生改病例 或者讓保險公司理賠

記得住院開刀前 醫院那有拍照     而我老公 開刀前後 都有拍照
我們是要告醫院嗎?

我們事後要請醫生改病例  那就會變成病人口述XXX原因了耶
請問還有什麼 門路可以求援的

我老公真的是意外受傷才感染蜂窩性組織炎呀 

共 3 則留言
陳彥甫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現下需要做的是,盡量蒐集是因為『意外事故』所導致的蜂窩性組織炎的相關證明文件(工地有工安記錄嗎?)或照片檢附給保險公司。


醫生一般通常只會在診斷書上寫明發生之病症(最近才理賠一位被蚊子叮然後感染蜂窩性組織炎的小弟弟),不會寫什麼原由造成(抓、被割),因為那些情事他們沒看到,如果病人要求載明,通常都會加上『病人自述』。

2
不滿
留言 1
許銘志
保戶
我也是被蚊子叮然後感染蜂窩性組織炎.目前意外險也是一直要我佐證請問要怎樣才有利通過。(目前提供診所醫生證明只寫患者腿部紅腫及症狀為蜂窩性組織炎)大醫院證明也只寫細菌感染造成組織壞死跟清創.只有住院當天護理紀錄診視傷口有寫一小腫包,中間有兩處類似蚊蟲叮咬外觀)我另有附當時住時院傷口照片看得出兩個被叮的傷口)
楊正元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屏東縣

1~3位朋友都說的沒錯,我補充一下:

蜂窩組織炎是一種皮膚傷口的細菌感染,細菌經由傷口侵入真皮和皮下組織,釋放毒素,而在組織空隙內滋長,引起局部組織炎性反應。

所以重點是""外傷""造成細菌入侵形成蜂窩組織炎的""主要原因""

我之前送件,十件有九件都是意外理賠,所以必要時請業務寫報告書,幫你爭取,加油!

不滿
留言
李鎧伶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2 天前上線

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傷害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疾病是傷害保險契約所不承保之範圍。

◆通常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的原因:
事故發生前被保人已有某些潛在疾病,而這些疾病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致使意外事故的嚴重性增加,擴大意外傷害的範圍。

例如:某A有糖尿病,因燙傷入院,
某A在整個的醫療發生的順序為:糖尿病(意外事故前即有的潛在疾病)→燙傷→傷口不癒合→左腳大姆指截肢→傷口不癒合→左腳膝下截肢→死亡。
通常保險公司會主張某A燙傷並非引起死亡之原因,糖尿病才是致死之主因。

………………………………………………………………

◆「蜂窩性組織炎」是一種皮膚傷口的細菌感染。細菌經由傷口侵入真皮和皮下組織,釋放毒素,而在組織空隙內滋長,引起局部組織炎性反應。蜂窩性組織炎發生的部位,可能是以往曾經①「外傷的部位」,或是②「皮膚本身已經有病變的地方。

容易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的「高危險群」包括:
①有開放性傷口者如:意外造成外傷、拔智齒(非意外)、香港腳(非意外)等。

②抵抗力低者(非意外):包括糖尿病患者、痛風患者、老年人、肝功能受損、免疫力較差,或使用免疫抑制劑者、嬰兒、營養不良等。這些患者對病菌的抵抗力較弱,較易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糖尿病患者常會造成局部壞死性筋膜炎而須截肢,甚至死亡。痛風患者本來關節就易受尿酸結晶的侵蝕,因此更要小心細菌的感染。

◆工程受傷是屬「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理賠上沒有疑問。
但「蜂窩性組織炎」是自體疾病或免疫力引起,或是純意外造成的開放性傷口感染,就容易有爭議。

換句話說,如果能證明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發生前,並不是蜂窩性組織炎的「高危險群」,亦無相關可引發「蜂窩性組織炎」的體況或疾病因子時,則該次的「蜂窩性組織炎」就可以朝「意外造成外傷」致使「開放性傷口細菌感染」主張意外傷害醫療的理賠給付。

◆體況因素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當保險公司依力近因原則而拒絕理賠時,在過往的法院判決案例中,亦有主張:
屬於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雖被保險人本身有體況因素,但兩造保險契約就意外事故結果之發生,既不再以該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舊保險法意外傷害的定義)」為要件之定義,故為主力近因之意外事故,自仍應認為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並與被保險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管機關已修正傷害保險示範條款:將原意外之定義「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修正為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其結果之發生,保險公司不應再以所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為「直接且單獨之原因」為要件。

故判決被保險人勝訴,保險公司須理賠。

判決案例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三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惟每個事故的因果關係不同,過往賠或不賠都不一定是永恒的答案,但可以確定的是: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就保險契約之解釋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李鎧伶(Nikey Li) /2013.3.20

7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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