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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關於買保險時的「誠實告知」,要講到多久之前的事情?

我三年前有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現在想買醫療險,請問我需要把這些都告訴業務員嗎?或者我只要告知幾年內的病史就好? 
共 9 則留言
鄭為之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樓上說法有誤,並非五年內的就醫都需要告知。
各家要保書對於體況的要求不盡相同,常見的有以下幾個

a.兩個月內的就醫
b.兩年內的體檢異常
c.五年內住院七天以上或是罹患特定疾病

而如婦女疾病、胃潰瘍、食道逆流等等,
通常會被歸類在一年告知範圍 (一年內有針對這些疾病就醫都要告知)。
建議你先看過要投保公司的要保書,
確認自己的體況是否在告知範圍。
若不在告知範圍是可以不告知(也不違反保險法),
但是實務上如果多年後還是因為該疾病導致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主張此病是既往症而拒賠(但不能解約)。

若已經有體況,可以考慮多看看幾家要保書的告知範圍,
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公司投保。

3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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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甫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問題多屬於『正面表列』,也就是上面列舉的『時限內相對應的情況』是否有發生,如果確實有,那就要勾『是』,反之如果沒有,那便是『否』。

如:
問卷上問『2年』內有沒有因為『A疾病』治療、診療或用藥?
如果是2年內發生『B疾病』,那不符合問題所陳述,即勾『否』、如果是10年前發生『A疾病』也超過時限,便也勾『否』。惟2年內發生了『A』疾病,那這一題就得勾是了!

多數保險公司(實際情況依照您投保的保險公司為準)針對『胃潰瘍』這個疾病是問『一年內』有沒有因為該疾病治療、診療或用藥,如果您確實一年內都無因為該疾病而就醫,那這一題勾『否』是無庸置疑的~

4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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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雨金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當然要在,要保書內的((健康告知事項))每一個詢問項目一一告訴填寫。
把握:不隱匿、不遺漏、不實;三項原則。

三年前有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
>>理當告知,
何時發現?當時的病徵?在那裏發現?是否有治療?治療多久?用藥情形?有作何種檢查?
目前的病況,是否治癒?仍有服藥嗎?
掌握上述的告知方式。

一般保險公司要保書的健告內容,會提到二個月的檢查或接受治療、一年內、五年內所發現的病症,住院與門診都應是告知的。
超過五年以上的病症,要依該病症是否是急性或慢性病徵?是否已痊癒?終止治療?終止用藥?來評估。通常是(慢性)病症,表是未治癒,通通誠實告知。

以上訊息給您參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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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Funny
保戶
三年前為什麼要告知??
李鎧伶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所謂的誠實告知,就是表列項目中誠實回答,有問有答,沒問就沒有不誠實的問題。

所以只要把握幾項原則:
①「過去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②「過去1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PS.通常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會在這條出現。

③「過去2年」內,是否因接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④「過去5年內」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1?」

⑤「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⑥目前身體機能狀況,例如: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智能障礙?

……………………………………

◆只要把上面項目有的部份,在投保的要保書告知事項中誠實以告,保險公司就會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保或暫不予承保:
①正常承保。

②加費:比原保費貴些,但可以得到全面保障,未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③除外:不用增加保費,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就不會理賠。其它「非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④暫時拒保:目前不予承保,過段時間後,體況好轉再重新送件。

……………………………………………………….

◆千萬不要為了投保,而選擇不誠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別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根據保險法第規定,保戶若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投保滿2年,未告知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其實是錯的,根據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但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一直有在診療/治療/用藥,但在告知事項上卻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以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Nikey /2013.3.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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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糾結心情中
保戶
請問:若投保前3年內都有領用安眠藥習慣(未服用),所以在告知事項上忘了勾選「否」,投保後3個月發生了急性腎衰竭之事實,那投保2年以後,保戶可以主張保險公司不能解約,申請理賠嗎?
陳星賢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未知區域

告知,以要保書詢問事項為準,有問有答,多說無益。

但一般有兩種問法,一種是X年內是否有下列疾病而被接受
醫師治療/診療/用藥,這種有看診才需講

另一種,目前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這種就很難搞了
相對於前者可算是較嚴格的問法
因此我一般都會儘量避免這種
問得很模凌兩可,很容易造成未來保險公司有不實告知藉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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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
保戶

請問一下,,作為一個保戶要如何知道以前有哪些疾病要告知?

我爸繳了十多年保費, 多年前有一次開刀向保險公司申請
結果拒絕理賠的原因是有心臟病未告知
我爸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有心臟病,
經查詢是N年前(超過兩年)有次胸悶去檢查,
某位醫生在病歷寫"疑似出血性心臟病", 
病人也不知道醫生在病歷裡寫什麼
之後醫生也解釋是疑似, 並同意刪除此敍述
但保險公司一樣不同意, 認為有風險, 不願理賠
之後其他保險公司亦不承保
我爸當時為了養家活口,也沒有時間去和保險公司打官司之類的
只能選擇不再繳費
之前繳的保費和權益就這樣損失

請問保戶該如何避免以上情況
如何道自己有哪些病歷?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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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
保戶

請問一下,,作為一個保戶要如何知道以前有哪些疾病要告知?

我爸繳了十多年保費, 多年前有一次開刀向保險公司申請
結果拒絕理賠的原因是有心臟病未告知
我爸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有心臟病,
經查詢是N年前(超過兩年)有次胸悶去檢查,
某位醫生在病歷寫"疑似出血性心臟病", 
病人也不知道醫生在病歷裡寫什麼
之後醫生也解釋是疑似, 並同意刪除此敍述
但保險公司一樣不同意, 認為有風險, 不願理賠
之後其他保險公司亦不承保
我爸當時為了養家活口,也沒有時間去和保險公司打官司之類的
只能選擇不再繳費
之前繳的保費和權益就這樣損失

請問保戶該如何避免以上情況
如何道自己有哪些病歷?

 

不滿
留言 1
Stan C.
保戶
是缺血性心心血管疾病吧!你爸開什麼刀,心臟的嗎?

蔡政廷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要保書上的照實回答,其他的就算沒講但是世紀往正依樣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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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豪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5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以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為準
一般可能出現的有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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