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約,合約成立後、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憂鬱症患者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鑑定,以鑑定結論為準。
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裁定表示:
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者,
不包括精神病或其他精神障礙等非自由意志所致之殺害自己之行為在內.....若因精神失常而為自殺,仍屬意外死亡
因此判定標準應為:
自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之下而為之故意行為,所謂故意乃指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而此精神疾病與自殺之因果關係應由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或繼承人負舉證之責
若不能舉證精神疾病與自殺之因果關係,則應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簡言之,若要爭取理賠勢必提起訴訟,而原告必須舉證被保險人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該疾病與自殺之因果關係
您好:
一、請先了解學生保險的承保範圍。學生保險理賠項目包含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住院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燒燙傷保險金
二、上面各位同業有的舉保險法109條,有的引用錯誤法條(保44??),其實團體保險已無109條的適用,團體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險法109條第二項之二年期間無適用餘地,且被保險人無身故情事。
三、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準用保險法第109條之規定
四、目前可得知的資訊為要申請住院理賠保險金,即為健康保險,而健康保險亦或傷害保險為列舉式保險,舉證責任在於被保險人,如醫院能確診其為憂鬱症導致自殺而住院,則有空間爭取系爭保險契約。
如有疑問再請來信
Chris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