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以法明文規定:
民法,第1086條第1項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被保人要寫未滿20歲的孫子的話,還是需要法定代理人(父母簽名的)。
只有,在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只能提供書面紙本證明監護人,才能請阿嬤為監護人。但這流程一樣要給父母同意,不如直接說要簽法定代理人。
因這是條文規定的,若有隱匿的情勢在,未來怕會有爭議的情況發生。為了不讓這樣的事情影響到我們的權益,建議還是按照規定來執行。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