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險的條款都有這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這邊給您的建議是,您先去申請復效,然後再來追究責任。 畢竟保險公司在客戶保費未繳的情況下,都會透過簡訊或信件等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但須在二年內提出復效要求~(前提是無體況時去要求復效+健告) 而因復效需經保險公司同意! 若已有體況了~~可能無法復效了~~除非保險公司同意復效! 所以保戶的"住院"是因什麼原因產生~可能要注意哦===>或許左右保險公司的態度 (健告裡面有超過7日的住院要告知~有醫師用藥等...也要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