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誤解了「醫療險和癌症險都是隨年齡調整保費」,就像去吃飯吃麵有的是吃之前付費,有的是吃完付費一樣,是該餐廳的付費制度,不是依內容而定。醫療險癌症險至少有下列5種付費方式(細分的話有十幾種):
1. 付費20年(或30年,或10年),付完之後保障終身,這 20 年期間保費相同
2. 付費20年(或30年,或10年),付完之後保障也就終了了,只保障這20年(或30年,或10年),這 20 年期間保費相同
3. 付費20年(或30年,或10年),付完之後保障再多5年,只保障這25年(或35年,或15年),這20年期間保費相同
4. 付費 1 年,可以一直付費到 75 歲或 80 歲或 95 歲,這期間每年的保費隨著年齡調整
5. 付費 1 年,可以一直付費到 75 歲或 80 歲或 95 歲,這期間每年的保費不會隨著年齡調整
您問到的兩個保險正好屬於第 5 種付費方式。與它是醫療險或癌症險或什麼險無關
HSB5條款
【續期保險費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理賠實際經驗率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範圍有所改變時,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重新核定本附約保險費費率。本公司依核定之保險費費率調整續期保險費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續期保險費自次一保單周年日起按新核定之保險費費率重新計算。但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當時之身體狀況作為調整續期保險費之依據。
PCC1條款
【續期保險費的調整計收】
第廿二條 要保人於本附約的繳費期間內繳納第二期以後之續期保險費,本公司得因本附約歷年度各項保險金給付之理賠實際經驗率有所改變且經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本附約每承保單位數之保險費費率後,自重新核定後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即改按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有效承保之單位數乘以最新核定之保險費費率予以計收本附約之續期保險費。但本公司不得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而另行針對各別被保險人當時之身體狀況調整其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調整續期保險費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HSB5與PCC1這兩隻都是平準型的,但條款都有寫到續期保險費的調整,若實際理賠經驗較高,會有被調高保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