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就沒有補告知的問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的告知義務履行期就是在訂立契約時, 所以已經違反告知義務,只要情節重大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已交付的保費無須返還,當然要不要補告知自己選擇,就看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無論如何,有關甲狀腺的疾病將來都是有可能不予理賠的
1.有被解除的風險 2.根據實務經驗解除機率不高,加費跟除外的機會多
補告知有被解除的風險,但大多是走合議路線,也就是退還當期所繳保費,保單自始無效!情節輕的,會照會體檢,承保加費及除外。 就算撐過兩年無據實告知,過去同病史理賠案件,保險公司依然主張拒賠並且寄存證信函及解約。 樓主怎麼選?這邊就不評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