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您好,請問您的阿姨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還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阿姨是否知道小朋友早產的情況呢?
這兩點蠻重要的,因為有可能影響到之後的發展,這點還煩請補充說明了!
您所提的問題在保險法64條和127條可以得到解答
問題一: 此保單是否永遠可能不理賠?那是不是乾脆提前讓保險公司評估是否願意繼續承保?
保險法64條告知事項書面詢問必須據實回答,剛剛看了遠雄的要保書,並未提及要告知早產的情況,也未要求提供寶寶手冊,
若寶寶沒有符合健康告知第二和第三項的詢問內容,根本沒有可以告知的事實,
且條款內有關疾病的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且早產及後續發生的疾病是否有關連有待商榷,既然保單已生效的話,保險公司理當負起保險人的責任,
但!!!如果要保書上的體重不符合投保時的體重(若當時體重過輕卻寫高的話),
保險公司可能會主張違反告知義務,足以減少保險人的危險評估而解除契約,已繳交的保費無須退還,
所以保單不是永遠不理賠,而是保單會自始無效,現在補告知或讓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就等同自首,
加上現在有體況,被解除契約的機會很高,既然已經買了,也生效了,是我的話會想跟他賭兩年,
過了除斥期間,保險人就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且既然是保單生效後發生的疾病應當都必須理賠
上段所述,若投保時的體重符合當時寶寶真實體重,則其他未在書面詢問的健康告知事項不必回答,
自然不會產生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情況,若保險人仍然主張解除契約,我們可以提出申訴和評議,勝訴機會很高,
此外,如開頭一段話,如果阿姨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且知道寶寶有早產且體重過輕的狀況,
卻仍然在要保書上不實告知,則依照實務的判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
表示保險人已知的情況下核保,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主張要保人不實告知而且除契約,
而已發生的保險事故必須負理賠責任,至於因為不實告知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得向業務員追償
問題二:小孩目前診斷為疑似發展異常,MRI結果顯示右腦曾受過傷會影響小孩運動功能,未來小孩可能被診斷為腦麻,如原本的保險遭解約,此小孩目前這種狀況還能投保嗎?
只能說要再通過核保就不容易了....
有否建議的做法?
其實還是要仔細瞭解狀況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根據您目前提供的資訊只能做以上敘述的參考,
若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點我頭像留下聯繫方式,開通點數實在太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