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您好:
聽了您的描述,投保時的確有"未誠實告知"的疑慮,但是有些地方還是要先釐清一下!
依據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投保時間為何時?精神科就診為何時?是否在間隔兩個月之內?若在兩個月內無解
若是保險公司以「近五年因精神病接受醫師診療、治療或用藥」而表示你們隱瞞告知欲解除契約,那就還有機會
失眠就醫不等於精神病,但因為太多道德風險的案例都是以精神疾病詐領保險金
造成現在保險公司寧殺錯不放過
現在的確您要再投保其他保險已經暫時不可能了
所以無論如何都要去爭取您目前現有的保單 (要等到最後一次就診的五年後)
尤其是壽險、醫療險、癌症險等健康險(若是意外險就不必了,隔年保險公司可拒絕續保)
爭取的方向以「失眠不等於精神病,並無隱瞞告知之情事」
先向保險公司申訴客服專線申訴
30天後無滿意答案或無回應,則於60天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相關流程可參考https://goo.gl/a9N4aB
但保險公司可拒絕接受評議結果,那麼就只能走法院提出訴訟了,但有試有機會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