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小弟的老婆在近兩年前,透過保險理經買了一份X雄人壽的醫療險(副約有包含重大疾病)
老婆大人在今年的3月份檢查出了直腸癌初期(己經動手術切除了,手術在今年四月完成)
在出院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保單因為未滿兩年為由,向就診醫院調
閱老婆大人的病例,結果發現老婆大人在投保之前,有前往奇美醫院進行檢查,發現有
輕微胃潰瘍。並以在投保時應告知而未告知為由,寄來停止這份保單並不理賠該項申請
的存證信函。
不過,老婆大人的說法是,當時發現輕微胃潰瘍時,己透過治療康復了,而且那是在簽保
單之前好幾個月的事了。
請問各位大大,一般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透過何種申訴管道及相關處理程序,來確保老婆
大人的權益。
麻煩眾人不吝告知,謝謝各位。
Ans:
關於胃潰瘍遠雄是問一年內,依照您的說法的確有可能違反誠實告知義務
但是根據保險法第64條: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至於已經康復的胃潰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嗎?可以交由第三方機關如金融消費者評議委員會仲裁
如能請醫生證明以康復的胃潰瘍跟直腸癌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就該理賠,但保險公司有權解約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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