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法115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
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若您為債務人,那債權人為銀行可向法院聲請扣押您相關的財產權(包含保險),
當債權人銀行提出相關文件,便能依法請法院發函給保險公司執行要求扣押您的相關保單。
不過保險被扣押後,僅債務人對保險契約的權利受到影響,
至於「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保險契約關係人權利「不會受影響』,
如果您為要保人其行使權利,就不得變更受益人、保單解約或貸款等等之權利,
若其受益人並非債務人,則身故保險金或是滿期保險金的請求權是不受影響。
當您為被保險人時,要看是購買甚麼險種,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時不被影響,
但要注意,倘若是醫療險或殘廢險這類險種,因其受益人規定須為被保人本人,
因此,在不得變更被保人的狀況下,債務人的醫療或殘廢理賠金,依法是可以被扣押。
但是上述狀況也不是絕對,若因需靠保險理賠金才能維持日常生活時,
可以依據強制法122條第2項請法院聲明異議或與債權人協商處理。
上述建議都是其次,最重要的事趕緊去把相關債務處理掉,才能真正安心省掉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