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
如果查到過往的病史
而且現在申請的疾病理賠有關聯
那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有無關連
通常保險公司會請專業的醫生判斷
我們也可以跟醫生確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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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一個案例分享:在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 27 號,判決書提到: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為保護善意之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應限縮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至於被保險人是否知悉疾病,只須其已知悉有該方面之疾病為已足,並不以確切知悉醫學上之病症名稱或業經醫師診斷確定為必要。假設你朋友其實也在投保之前也不清楚到底有沒有,而且這個疾病也有三個月至10年的潛伏期,並沒有辦法從外在因素上清楚知道是否為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至於投保癌症險跟意外險跟住院實支是否為理賠?
其中意外險屬於“外來、突發、非疾病”的情況下會理賠的險種,這部分也建議送送看理賠,如果有後續可以讓分享給大家,讓可能有相同情況的夥伴們知道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理賠情形,協助後續夥伴可以做更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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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因為已超過兩年。但不能解除契約,不代表一定可以理賠。
2、【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白話文來說,即便某疾病沒有告知或不需告知,但只要在投保時,
該疾病仍處於「尚未痊癒」的狀態,保險公司就可以依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拒絕該疾病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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