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媽媽(債務人)欠銀行不小的款項,且金額已無法走債務協商,日前收到法院強制扣押保單行使權及價金債權等等(遠雄醫療險/含壽險),查閱版上解決方式似乎可改支票請領,再取消背書轉讓以後改用家人的存摺去請領,但似乎需要相關證明?不知是何種證明?
已取消禁背的支票,可以直接帶個家人的存摺、支票、開戶印鑑去將支票存入即可。
2.弟弟已婚,保單(遠雄醫療險/含壽險)要保人為媽媽,保單繳納方式為弟弟匯款給媽媽現金繳款,目前查閱若發生事故需請領保險金,由於弟弟為被保險人,因此醫療金等不會被扣款,那麼身故金等是否依照法定繼承人順序,第一順位給付給太太及小孩? 如果沒有的話下一順位是父母,才會被扣款走?
法定繼承人是依照民法的繼承編順序順位繼承下去。那身故金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也不會有你擔心的下一位順位的問題。
3.媽媽本身有一個失能險(KAD),在不同保險公司(三商),尚未被扣押,要被保都是媽媽(債務人),繳費方式是我(女兒)信用卡扣款,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父母已離異;在尚未被扣押的情況下,我還能做甚麼以避免未來保險金被扣款?
可以先把要保人改成妳自己
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為要保人,也會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根據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視為遺產的話,未來要領取時,也要一同繼承債務。
所以在還可以將保單做更改時,改快更改自己為要保人,即指定自己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