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你好:
不知為何當初沒有告知這部份.若是在契約生效兩年內 保險公司有權益解除此契約並不退還所繳保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即使過了兩年 保險公司能然會依照保險法127條拒絕理賠其相關性疾病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乳房纖維囊腫 目前女性3-4成有此類疾病且很普遍化.保險公司也會開始接受有條件承保(如B肝帶原目前很多都正常承保).只要提供2次乳房超音波 保險公司會依照囊腫是否有變化(大)作為核保依據.我的客戶也都是依照次樣模式限額.承保.不建議隱匿不告知 賭不確定性的保障.這也失去你要買保險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