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
HNRB條款第二十五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一、契約期滿時。
二、契約終止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時。
四、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
而CIR3及YCC條款中也有提到類似的內容,所以如果完全根據合約條款來走應該是無法延續的
那假設符合完全失能,有辦法不要申請完全失能讓附約繼續嗎?
剛剛很認真地研究了台壽的批註跟條款
根據台壽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當被保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因下列情事之一至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其中第一條就是致成主契約條款或其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或一級失能情事之一
再加上台壽附約延續條款也有寫到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牴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
而實支實付及一年期防癌附約有在附約延續批註的保障範圍內
可以解讀,當真的發生完全失能申請理賠後
實支實付及一年期防癌顯可由附約延續批註續保,但重大傷病無法
以上希望有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