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EL CHEN 您好~
我是咔哩咔哩,任職於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很高興為您服務 ><
以下幾點建議提供您參考:
1. 翻了保單始終找不到上述特約醫院名單,請問還有哪邊資訊可以查及呢?
想了解您目前想找特約醫院的原因是什麼呢?
若真的很想知道這個部分,直接電洽台壽會是最快的~
2. 依上述條款而言,目前已逾期30天,會不會沒辦法理賠呢?
請不要擔心,您有提到是110年2月確診的,那針對保險法65條,有以下解釋。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兩點保險的原則:<保大不保小> <先保近再保遠>
兩個問題供您思考:「為什麼要買保險?」「買保險是為了解決什麼樣的問題?」
如需更清楚的說明,可以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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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媽媽在民國84年投保了「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保險號碼260 116368,投保單位2單位,繳費期間20年,年繳保費6520元,媽媽於110年2月確診罹患乳癌,現在翻出保單檢視發現條款中提及「本保險單附有前項各特約醫院名單一份,內容如有變更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但翻了保單始終找不到上述特約醫院名單,請問還有哪邊資訊可以查及呢?
A:
在後來台壽出的防癌險裡面
所稱的特約醫院係指
具有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癌症檢查及治療設備的合法醫院,台壽都均予承認。
所以在這部分不用太擔心
Q:
另外想請問有一條款告知「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癌後,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被保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者,對於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依上述條款而言,目前已逾期30天,會不會沒辦法理賠呢?
A:
請求權時效請看條款第二十二條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這個也不用擔心。
另外提醒這是沒有含併發症的癌症險
所以必須是以癌症為主要治療目的的醫療行為才有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