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
理賠人員是用它們公司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的第13條
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之約定:
(一)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
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
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於取得和解書、法院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書及有關單據後,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所以說是產險公司跟我們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公司以及這位同仁一同簽完和解書後,
保險公司直接匯款給這位同仁。
理賠人員說這樣比較可以保障這位同仁,同時也保障我們公司。
我們Boss說錢沒有匯給我們公司,怎麼算是有保障我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