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Q1:若在保險期間罹癌,保險公司也已經理賠了,是不是不能再續保了?
A1:所以,在這樣情況下,以下此條約就發揮重要性了!(明年度還是可以繳交保費,除非你不想要繳納)
第十九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Q2:或者是續保後,若癌症再復發,根據第二條的規定(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A2:完整的第 二 條契約︰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也就是客戶投保前,未發生罹癌事件,投保後,在過程中有罹癌達到契約要件後,即能提出書面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理賠完後,明年還是可以續保,且不問過往,時間一到,保險公司就是會給我們繳費單繳費(或金融帳戶會去扣我們的保費)若再復發,依契約內容,只要我們有達到要件(就醫 看診 有診斷證明 或 收據) 即可 送理賠申請. 直到此契約終止 或 契約理賠申請額度額滿或其他契約中終止內容如初次罹癌僅能申請一次(申請過就不能再申請!條文裡有清楚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