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小林給您直接的建議主張如下三點:電話溫和溝通沒意外理賠就下(嚇)的來
一、詢問理賠,您的說法前後矛盾,保單上的條款是「手術項目」,因此我有執行「手術」自然符合貴公司的「手術項目表」,您說「自然產才算」自然產沒有手術反而會算?理賠人員您可以說明清楚嗎?
二、除外條款第四項第三款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形者...以下略
其中第五目 多胞胎的部份 基本上已符合,並無規定需幾胞以上
依保險法§54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此條款未有明確定義多胞胎之胞數,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其次保險法§54-1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貴公司之理賠牴觸其中一、二項,意圖減輕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且限制本人應享之權益
請依條款給付理賠,並依超過受理日15日後部分,理賠相對的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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