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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條款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第六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
依本保險契約第三條之約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對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或累計之賠償金額,最高均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ㄝ
按照條款,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是能理賠的。
需要準備理賠申請書、估價單、對方姓名電話、見證人姓名電話,後面保險公司會視狀況要求補資料。
按照條款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是能理賠的。
需要準備理賠申請書、通訊行維修估價單、第三方對方姓名電話、第三方見證人姓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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