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藍 您好
一般來講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的範圍是指
5年內所衍生出來的大大小小疾病,以及身體機能受損或外觀有無明顯缺損...等
至於您提到的保險公司可能會依『既往症』,而在多年後不理賠
則必須看『當時的症狀』與『現在的疾病』是否有關聯性
若再不合理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惡意不賠,我們是可以做爭取的動作的!
最後痔瘡要怎麼做告知,建議您既然已經有載健康存摺了
可以按照上述所提到的病名做填寫,在後續理賠上是最沒有爭議的哦。
以上,我服務於保險經紀人公司,能多家商品挑選搭配,找出最適合您的保單
若有保險相關疑問或需協助投保規劃,歡迎來信來訊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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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可以幫助到更多的人~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簡單來說,就以健康告知書上的詢問事項來告知即可,有問有答,既不在書面上自當就沒有隱匿或遺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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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病歷被記載不實,是目前健保制度下所造成的,但如果有辦法舉證病歷與實際狀況不符,那保險公司還是得履行保險責任或是核保義務,不得濫情拒保或拒賠
劉北元老師有出一篇文章,文章裡頭就有提到一個判決,最後醫師出庭承認因為用藥的關係造成病歷與現況不實的情況,最後契約保住,理賠金也求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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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既往症,我認為不是這樣看,應該是以保險法127條判斷
保險法127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並沒有針對說既往症來不負保險責任
當然你20年前有胃潰瘍,一直持續都有在用藥,當然就是已在疾病中,保險人可不負保險責任
但治愈完成後,那才叫做既往症!至於保險人是否可以拒賠既往症,我個人法學知識還太淺,無法跟您說明!
以上為小弟的見解,若有觀點錯誤,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首先"既往症"跟"已在疾病"是不一樣的概念,保險法127條,指的是已在疾病,並非既往症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您認為的既往症的概念是正確的,過去曾經感冒,流感或是腸胃炎等...不管甚麼問題看過醫生,這些都算是既往症,既然在投保前已經痊癒了,就不是已在疾病,保險公司自然沒有不賠的道理,如果有在健康告知事項範圍內,五年,有些是一年內,實際以各家健康告知事項的內容為主,即使已經痊癒了,保險公司還是有可能先以除外,或是加費處理的,當然未來是有機會將除外或加費取消的,至於多久才能取消,那就要看是甚麼疾病問題了,通常會依照健康存摺來告知
想請問醫療險投保時的誠實告知要多詳細,是從出生到現在每次看診的疾病都要講出來嗎?
有聽說之前發生過的疾病就算治癒了也算既往症,保險公司永久不賠
不誠實告知有隱匿情形還會被解約不退保費
依保險法64條規定,告知範圍以書面詢問為限,若不在書面詢問範圍,不負告知義務,既不負告知義務,即不能以違反告知為由解除契約
假設我二年前得過一次流感已經治癒,現在買醫療險會因為曾得過流感,往後呼吸道疾病保險公司都不理賠嗎?
感冒是會痊癒的疾病,若已痊癒則不能拒賠,若訂約時正在感冒中,則當次流感不賠,經痊癒後下次再次得到流感,一樣要負保險責任
又或者我十年前或二十年前因為拉肚子得過腸胃炎去看醫生,現在投保醫療險後發生腸胃其他疾病(ex:胃食道逆流,胃潰瘍),也可能被保險公司挖出二十年前的病歷說我當時就已有腸胃炎的既往症,現在發生的腸胃疾病都不理賠嗎?
以通常情形來說,腸胃炎也是會痊癒的,除非保險人能證明二十年前的腸胃炎到現在還沒痊癒,才可依法主張免責
還有就是有時候看病時,醫生不會很詳細告訴你的疾病,可能我排便有血,醫生安排大腸鏡做檢查,結果腸道沒問題,只是小痔瘡,可是健保局的健康存摺卻在就診那次被寫了結腸良性腫瘤,這樣我在投保時的誠實告知要怎麼說明這些疾病?
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並以診斷書上所記載病名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