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蜻蜓0您好
先講結論
①不會影響相關的理賠
②不會被解除契約
說明
①台灣保險公司理賠係採「因果關係」論,當申請理賠項目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時,保險公司不能以未據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②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確實有針對保險公司書面詢問負 據實告知的義務 ,但是若未告知事項,未達到保險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之程度時,保險公司不能以申請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為由,將保險契約解除,以維持對價平衡之原則。中耳炎一般來說並非達到拒保的程度,所以保險公司至多除外、加費。
③上述相關判例很多,你可以自己查詢看看,請參考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07 年評字第 1298 號】
④以上說明以您提到的相關事實做解析,若有其它因素則須另做判斷,若您申請的是失能險與重大傷病險,由於金額很大,保險公司定會詳細調閱相關就醫記錄,確認是否有保前疾病的跡象。若有,就會以保險法第127條拒賠保前疾病。
Ps.不要輕易相信不告知撐過兩年的誤謬,慎選業務人員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0蜻蜓0 您好
您所提出的狀況 可以明確得知的確有違反保險法第64條之情形 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但我們可以去爭取的是中耳炎和末期腎病變是否有因果關係且足以影響承保的可能! 這部分保險公司則須去做舉證之責
您所提出的資訊不足 (何時投保? 何時發病?) 遠雄的重大傷病是哪一個險種? 因有一個有疾病等待期 一個沒有
這邊想了解除了兩個月內的書面告知事項有遺漏告知之外 其他的問項是否都符合告知事項呢?
無論什麼狀況短期出險各家保險公司都會很嚴謹地去調閱過去之病歷
因此對於上述所提的問題可以詳細說明 這樣在去判斷要如何處理!
至於您的業務員是否知曉此狀況呢? 您也可以好好地和他溝通討論!
畢竟業務員的功能除了簽約之外後續的理賠服務也是很重要的啊!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您好:
分為兩個部分
1.違反告知:
的確在中耳炎符合健康告知內容卻未告知符合保險法64條,我認為保險公司會主張解除契約
當然,中耳炎與腎臟疾病可能沒有直接原因,但保險公司可以主張危險無法評估這點來解除契約
(先不用討論合不合理,保險公司只會站在後續利益是否受損,所以當被解除契約時記得去爭取)
2.理賠:
雖上一點有提到違反告知,但實際病症如果與違反告知項目無直接/間接關係,保險公司依然要負理賠之責
(當然保險公司可能賴皮不賠,記得若發生要去爭取)
3.擔心:
其實我們知道,腎臟疾病不是一蹴可幾,怕除了中耳炎以外過去已有病史,可能包含"病患自述",所以這趟理賠會有點辛苦,你們要加油,但切記有一種叫做"滯納金",所以文件盡量補齊給保險公司時間壓力,會比較好~
以上,祝福理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