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妍
一般來說,沒有告知影響到核保對於危險之評估,保險公司有權利解約
但是如果不在他們問的問題裡面就沒有這麼限制
例如最常看到的問項,2個月內是否因為意外或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假設108.10.15 保單生效 往前推算2個月有沒有符合
9/1有去看感冒,符合問項,必須告知
8/1有去看感冒,因為是3個月前,問題是問2個月內,這就沒有必要告知
結論:
新增附約時會詢問健康問題,一般來說最長的時間是問到五年內的問題
這次手術是8年前,只要確認健康告知上面沒有問到的就不用主動告知
吳小妍您好
保險契約是保障當事人雙方
健康告知以要保書上書面告知為限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實務上保險爭議的見解是,如果您8年前開刀,已完全康復, 五年內沒有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即無需再告知,未來即便是同一症狀申請理賠, 也沒有未據實告知的問題, 保險公司 甚至要舉證 8年前與現在申請的疾病有因果關係 ,基本上是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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