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有效至該期已繳續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惟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豁免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如以上條款所述~~
繳費10年後,主約終止,附約也繳費期滿了,不會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