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保險公司要解約是依據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因為感冒就醫不知醫生寫的是鼻竇炎,而未告知,事後因病理賠也遭拒,而且是非相關病症」
都說非相關病症了,會發生的大概就是理賠風氣很糟糕的保險公司才有可能,但只要爭取就有了...
總之原則就是照要保書上問的去寫就好了
LILI您好:
既往症定義可以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對疾病定義來看: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若舊保單有因疾病申請過理賠就視為已在疾病(既往症)就不在新保單的保障範圍內了。
在投保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誠實告知』的部分,要保書上健康告知詢問事項問甚麼就回答甚麼,
因為訂立契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是招攬契約最要緊的階段,『據實告知做得好,後續理賠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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