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句話實在不像普通保戶會說的話
因此 我google了一下,這句話的資料來源 是從 《保險法》第十六條 解讀出來的
然而 台灣的《保險法》第十六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條文跟 您說的 不可抗辯條款 完全不同,簡單說 您查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保險法 了。
關於 兩年的限制,台灣的《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有提及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裡只有提到 不得解除契約,卻沒有提及會理賠。
是否會理賠則要看 台灣的《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您的子宮肌瘤 為 已在疾病,保險公司是不必給付保險金的
跟您當時有沒有告知,是否被除外 其實沒有關係。
即便當時有告知,醫療險 做除外的可能性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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