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相關門診病歷或許可以表示保戶不知情
但因為月經沒有來,婦女通常都有預感,因此有可能促使民眾因"自感"懷孕而刻意投保
當然您是沒有這樣的想法,但站在保險公司立場他們也要盡可能避免
所以目前較統一的做法是「最後月經日落在投保日前45天之外,視為已在妊娠中拒絕給付。最後月經日若在投保日前45天之內,則不再主張依然可予給付」
那麼看您的最後月經日則已經超過投保日前45天(就差這麼一天...)
要爭取真的有難度~
是無奈~但畢竟還算是小錢
底下的張毓璋先生說的有道理,每月3400元真的不低了
要檢視一下是否正確
不然以這樣的保費足以買到壽險、意外險、殘廢險、重大疾病險各數百萬,外加醫療險了
千萬不要等到下一次事故時才後悔買錯了保險
以上提供
彥志前輩:
玉婷想問您,您說月經日落在投保日期的45天內就較有機會爭取的意思嗎?
如果這樣,玉婷會幫這客戶再爭取看看耶!其實婦產科用最後一次的月經日來算懷孕日是不準的,月經來臨日要受孕根本很難,真正受孕日應該是落在經期走後的第二個禮拜
以版主是最後ㄧ次月經9/13,那她可能受孕日是9/24~9/29,那這樣是不是就離您說的45天內投保的,這樣的方法去爭取看看呢?
其實若真的要講確實受孕日,每個人的體質與月經週期都不一,要實際認定受孕日是不可能的
因此醫師推斷預產期是按照最後月經日,將月份加九或減三,日期再加7天,就是推斷的預產期
那麼保險公司所能得知的就是最後月經日
隔月月經未至,婦女可能有能力自感懷孕
以經期一個月30天外加15天,用最後月經日45天為限其實並無不可
畢竟保險是要面對一般大眾,如要針對個人體質根本難以證明且容易延伸道德風險問題
所以問題在於是否有可能"自感"懷孕~當然會以月經來潮作為標準
45天真的已經是個不短的期限了
玉婷~就像您說的,10/13左右應該要來月經了
您的問題點也是月經有沒有來一般婦女應該要有所警覺
但是並非每個人都這麼"標準"
所以您就把我的回覆當作"放寬"這個期限,應該是很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