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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費承保,未告知隔年可取消加費,是否可申訴?

98年9月初因頭痛檢查,醫生之間討論誤聽以為自己腦瘤,98年9月底經檢查結果沒事。
隔年3月購買保險,寫申請書 問卷內容有吿知前年生病的事情,仍被加費但請加費原因為偏頭痛的關係,但若1-2年沒有此狀況可以取消加費,若沒有盡告知義務莫名加了10幾年,請問這個可以申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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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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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消滅時效的規定,似乎沒有適用在危險減少,要保人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的權利,原因:
1.保險法65條但書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目前為止似乎沒有看過保險契約有給予消費者請求減少保險費的權利,因為他是個別議定的條款
2.保險法26條但書:保險費因保險契約所載......"自情形消滅"時起算.......,所以若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應自要保人知情形已消滅起算方為合理

批註除外跟加費都是屬於個別議定的條款,不適用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保54-1)
然因非屬長期性,持續性,無法治癒的疾病,若終身批註或終身加費顯不合理,
建議針對當初批住加費的原因提供該情形消滅的有力證據,例如醫師證明或相關檢查報告等等,
依據保險法26條該情形已消滅請求減少保險費,但如果保險人不同意,就僅有終止契約一途(保26II)
另可引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因該加費原因已消滅,若終身批註加費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
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若不行再提出申訴,若還是不行就走評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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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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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令寫的是自情形消滅時起算,所以如果能證明多年前該原因已消滅,也許可以從那時候開始多收的部分爭取退還
用戶 44990
保戶
感謝 Paul 寫得如此詳細明瞭, 此部分 討論過後是『未盡到告知義務』,處理此部分...,

此外進行契變部分,依核保科調閱資料後再做定奪是否 減少或者0,不過還是謝謝你!! 非常感謝你
實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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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不行使,會自動消滅。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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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話客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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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就像如果您有優惠券,買東西時卻沒拿出來用,那算原價了,是自己沒有拿出來用的不是商家不讓您用。申請取消加費,要自己主動申請,沒申請然後說保險公司·#¥%·&× 是不成立的。理賠也是一樣,兩年內一定要提出,過了兩年都沒有申請,就算自己放棄了,再申請也不行了。這個權利會自動消失的。
用戶 44990
保戶
好的!! 這部分我了解了,也只能說 雙方有問題,沒有詢問而也未告知可取消此部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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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不太懂其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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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小蔡
Leve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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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您沒有自己主動申請取消加費,保險公司多收了也不會退還。
Darre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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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加費批註需要您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
這屬於您的"權力",沒有辦理而導致個人損失的話是無法求償的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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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40116
Leve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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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取消加費需向保險公需申請,若沒有去申請
事後要求退還,是沒辦法的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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