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健康險是沒有機會了,傷害險的部分就....
保險法64II是這樣寫的: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意思是事故發生理賠與否有因果關係的適用,小弟就說到這了,再說下去小命不保 XD
之前曾透過朋友投保國泰的小額壽險,已被婉拒,壽險跟醫療險我已不抱希望
只希望能買個基本的意外險跟防癌險而已,畢竟我雖然可以正常工作,但經不起再
發生狀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