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保險法第64條紀載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
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
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舉例來說:
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再健告說明時卻隱瞞病史,之後卻因中風而做申請理賠
卻在理賠過程中被查出有該病史,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因車禍意外身亡,因車禍意外與高血壓並無關連性
就算被保險人隱匿其高血壓病史
保險公司仍不得依第64條第1項解除契約
在拔智齒的這部份上,您認為會影響到後續的任何疾病與否?
上述條款紅字的部分提到減少危險之評估,這部分並不會導致此情況產生
因為拔智齒是一個小到不行的門診
再者,在第64條第2項但書也有提及
「如危險之發生未基於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簡單來說若是往後疾病與拔智齒並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還是得賠喔
但是此次事件門診手術全球人壽就部會理賠了,畢竟是發生在投保之後
當然,若還是比較擔心這部分也可以照實填寫
大致上也不太影響核保,但依我的經驗來看,某些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您檢附診斷證明
可能還是要多跑一趟就比較麻煩一些
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