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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ted

椎間盤突出、補充告知

年齡:42職業:二級、實際情況如下、煩請各位專業人員分析、建議
一直以來皆有偶發性下背部痠痛(閃到腰)、一但閃到皆會固定至一間復健科診所治療、項目:牽引、電療、熱敷、症狀改善後停止、今年8月中上旬又閃到腰接受治療、而在治療同時要保台壽PDI2/100萬、YOA/2萬、HNRB/計畫一、在健康告知項目皆據實告知當下有在接受治療(原因下背部拉傷)、通過核保、保單生效日106/9/1、但在8月底時因痠痛症狀未改善、、醫生建議可轉診做檢查MRI、9/4安排轉診檢查、9/6醫生看片分析、分析結果:輕微椎間盤突出、其一:以這樣時間點、狀況我需要主動補充告知嗎?其二、PDI2/HNRB無疾病等待期、YOA/30天、若無補充告知爾後YOA較有理賠爭議、還是上述險種皆有理賠爭議、我有詢問台壽業務、建議補充告知、其他壽險業務則認為無需、各有各的說法導致我無法下結論、我的觀念、我要的是保障我不想日後爭議得不償失、我也清楚補充告知會有三個結論、1.退保2.加費3.批註除外、2.3我都能接受、畢竟這是事實、但如果是退保就覺得有點不公、因畢竟我是事後才知道、文長、麻煩大家了
其三、批註除外到底該如何做解釋、影響會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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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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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告知?為何要補告知?不用補告知?為何不用補告知?兩者法理依據為何?
如果能夠知道法理依據就能以法論法,就條款論條款,而不是單純個人認為,
我們來看保險法64條去看法條的每個字句到底表達的是什麼,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有為隱匿遺漏不為說明
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1.一開頭就明白表示告知義務的履行期為訂立契約時,因此不論現在是否補告知,都違反64條的規定,再來看第二點
2.該段文字"有為隱匿""不為說明""為不實說明"均有"故意"的意思,因此善意的帶病投保不能因此主張64條解除契約

但保險公司可以用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來主張對該項疾病除外不負保險責任,此外若此時補告知也有可能被批註除外或加費,
但因為輕微椎間盤突出是可以痊癒的,應該要主張不能終身除外,痊癒後也應該要恢復原費率,
否則可以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主張該批註顯失公平來主張該批註無效

綜上所述,因告知義務為先契約義務,且已逾告知義務履行期,故無須補告知,此與多數人見解不同,
但此見解並非我個人見解,學說與實務上對此並無爭論,對於該法條仍有疑義可參考葉啟洲和江朝國教授的論述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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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hua
保戶
paul、還有一件事情需請教您的專業、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該問誰、也謝謝妳百忙當中抽空回答、還原8/31號簽約的當下、台壽2位業務、在健康告知項目我特別注意並逐條逐項作告知的動作、當下我就據實以告我有在做復健治療、為期多久、台壽業務經我再三確認當下建議勾否、台壽業務認為沒有大礙建議我做此選項、所以在台壽要保書並沒有任何批註說明、剛致電台壽業務針對建議撤約合理性提出質疑並做討論、在電話裡我也主張我皆有據實告知當下在做復健(當下還未知有椎間盤突出)、業務也承認疏失未做任何批註、所以我強調疏忽不是在我(上述電話內容皆有錄音可受公評)、結論、業務承認疏失那撤約的合理性也不存在、就在建議我補充告知、補充告知我可以接受、但是補充告知之後有可能結果是退保、批註、延保、加費(業務電話中論述)、該項就我而言則不合理、我皆據實以告、業務便宜行事避重就輕、依上述而言我需接受業務建議補充告知嗎?接受補充告知後如果結論是退保、批註、延保、加費、我有可以行使的權益嗎?還是我就須全盤接受、頭大(另外今日復健看診有特別詢問醫生就我以往病歷有無下註解疑示椎間盤突出、醫生確定有該項註解、確診9/4經MRI證實我有此問題、那疑示算確診嗎?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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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保單是跟台壽的業務員購買,且有電話錄音,這件事幾乎就沒有什麼好爭論的了,因為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之結果,保險人對其業務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故不得主張要保人有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 href="https://goo.gl/MmV1Ed">goo.gl/MmV1Ed</a>

<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 href="https://goo.gl/MwNY2z">goo.gl/MwNY2z</a>

<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 href="https://goo.gl/swMj6E">goo.gl/swMj6E</a>

附上三個判決給你參考,另外起碼還有三四個沒貼上來,既然保險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且您在投保時也已確實告知業務員,表示保險人已知危險而核保,自然不能再主張故意隱匿不實說明等語來批註除外或加費,因此當然沒有補告知的必要,日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一定會有所主張,不管是拒賠、加費還是撤銷你通通可以申訴,保險人必須證明你知情而刻意隱匿,否則主張往往會被法院駁回

最後,疑似不能算確診,如果沒自己看過病歷註解,怎知有椎間盤突出的問題?既然不知,且已告知腰部不適,保險人若有主張,均可以有所抗辯

為什麼業務會建議補充告知?就是因為第一段論述的關係,萬一今天保險人拒絕理賠或有其他主張,而被保險人申訴成功,保險人需理賠時,保險人得在履行義務後向業務員求償,因為書面事項的詢問內容非常重要,影響也非常嚴重,因此業務員不應擅自幫客戶回答而應輔導據實說明
tedhua
保戶
謝謝你、paul
用戶 39577
Leve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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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建議是主動告知,而且因為前面都有告知,所以在保單已經生效後不可能會退保
其二:所謂的30天等待期是指這30天內如果發生需要合約內的理賠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其三:批註除外指的是不保事項,舉例:我的右手被批註除外,那麼我右手發生任何事保險公司都不賠,但是批註除外有的保險公司會有註明可以在幾年後接受體檢來撤銷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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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39577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桃園市

其一:建議是主動告知,而且因為前面都有告知,所以在保單已經生效後不可能會退保
其二:所謂的30天等待期是指這30天內如果發生需要合約內的理賠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其三:批註除外指的是不保事項,舉例:我的右手被批註除外,那麼我右手發生任何事保險公司都不賠,但是批註除外有的保險公司會有註明可以在幾年後接受體檢來撤銷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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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orew_06352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個人建議補充告知
1.投保兩年內出險保險公司皆會調閱過往病例的,即使無等待期也是會去調閱過往病例避免道德風險
2.因為您想要的是保障 即使你撐過2年不告知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還是可以不理賠給你,這樣等同於花錢卻沒保障
請參閱保險法64條、127條
3.請查閱保單 看簽約日期是壓哪天,看能否以簽約當時還不知有此情況做為論述
4.批註除外就要看除外的範圍才知道影響有多大,批註除外當康復後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是有機會移除批註的
以上淺見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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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揚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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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以這樣時間點、狀況我需要主動補充告知嗎?
其二、PDI2/HNRB無疾病等待期、YOA/30天、若無補充告知爾後YOA較有理賠爭議、還是上述險種皆有理賠爭議、我有詢問台壽業務、建議補充告知、其他壽險業務則認為無需、各有各的說法導致我無法下結論、我的觀念、我要的是保障我不想日後爭議得不償失、我也清楚補充告知會有三個結論、1.退保2.加費3.批註除外、2.3我都能接受、畢竟這是事實、但如果是退保就覺得有點不公、因畢竟我是事後才知道」

所謂「爭議」就是各有一方看法。所以即使訴訟或評議或仲裁都有雙方「辯論」。如果都有一定的結論那就沒有「爭議」了。「我要的是保障我不想日後爭議得不償失」。如果您不想要爭議,那就先誠實告知。否則您會提出您的辯論,譬如您畢竟是事後才知道,但是保險公司也會提出他的辯論。「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時,其隱匿遺漏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您的保險 9/1 生效(是投保日嗎?為什麼說是 9/1 生效呢?),9/4 您去轉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您已「知」有病痛,故意到 9/4 才去就診呢?固然您可主張您當時確定不知,但保險公司主張「其隱匿遺漏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進行解除契約,也不是完全無理。試想:

如果您 9/1 租或買了一間房屋,9/4 下雨時您發現客廳會漏水,甚至更誇張一點,在房屋旁邊發現了一個蛇窩。房東可能會說 9/1 時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有沒有可能,您會跟房東說,無論房東你 9/1 是知道或不知道,我都不要買不要租了?還是您會堅持原承租或買賣合約要繼續?因為房東 9/1 並不知情? 

「退保就覺得有點不公、因畢竟我是事後才知道」。當然您也可以據理力爭說我投保時真的不知,而且並沒有事後補告知的義務(的確沒有任何法律或法規或條款上規定要把投保日之後的事補告知)。那就要上公堂論理了。

「其三、批註除外到底該如何做解釋、影響會是那些?」

保險契約有點類似買賣合約。所以批註除外完全看賣方要如何賣,如何解釋。每家、每個案例都不同。至於發生的疾病是否相關,也都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間。這只能問您的賣方了。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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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hua
保戶
高先生、謝謝您的回覆、台壽投保日是8/31、原則上我會傾向補充告知、就如同我的原意我要的是保障不是爭議、那高先生認為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因我撤約期到9/23、台壽業務是建議我先撤約、理由是退還保費的多寡、請問高先生您認為撤約對我權利而言是最無爭議的方式嗎?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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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撤銷,不要做傻事!請先看我下面回覆的論述,此外,如果告知義務人不知該重要事項的存在,不論其不知是否因重大過失或普通過失所致,均不負告知該事項的義務,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P146,高等法院88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3號判決

<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 href="https://goo.gl/JVpKYR">goo.gl/JVpKYR</a>

<a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 href="https://goo.gl/mHBwna">goo.gl/mHBwna</a>

判決給你了,教授的論述也給你了,如果還要幹傻事我也沒辦法了
tedhua
保戶
高先生、謝謝你、我不會走撤約這一步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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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的確沒有任何法律或法規或條款上規定要把投保日之後的事補告知。你可以堅持你沒錯。沒錯為何要自己撤約?



只是在這版上看過有兩案(當然片段資訊並不是全貌),一案是提出理賠後,該公司發文說理賠完要退保。(或許有點類似我舉的買房租房例,公司覺得我現也不管你是知情或不知情了,我理賠,等於也可認同你不知情,但是我現在知了,現已不在乎你說知情或不知情,我現在起不保了可以吧)。



另一案,保戶貼出的還是評議會結論。簡單說保戶堅持說投保當時不知有癌症,雖然發現癌症是投保後很短(保險公司不服在這裡,「很短」),評議會也說仍應要賠。保險公司則堅持認為她投保時已有癌症很久,堅持不賠,甚至不理會評議會的決議,表態差不多意思就是保戶你要賠的話不然我們上法庭說。



以上兩案都是片段資訊啦。但是相信都給投保人造成身心的極大困擾。您不想要將來理賠時萬一身心狀況已經不佳,再來處理這種說不清又不一定辯得贏的麻煩。8/31投保,9/4轉診,真的是太短了。上公堂時法官自由心證都有可能會合理懷疑您忍著更嚴重的病痛投保,有「隱匿」的可能。倒不如坦蕩蕩先出手,再給保險公司一次資料,(再說一次,雖然的確沒有任何法律或法規或條款上規定要把投保日之後的事補告知),若保險公司你同意沒問題,也沒退我保,那將來理賠你就不要再拿這問題攻擊我或理賠完一次就叫我退保了。如果你們知道了這個就不想保我了(顯然將來發生理賠時你們也會以這為由不賠或不保),那我趁早找別家。



這是小弟個人見解啦。當然,現在您不變應萬變,不做任何動作,還是那句話,在法律上合約上也一點錯都沒有。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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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我是該公司的承辦人員,為該公司做事,我很可能會說,要保人8/31投保,9/4就診,「故意規避」對於病情的完整說明--沒說您不實,而說「故意規避」。而使得保險人對危險評估不全,合約「顯失公平」。對於「顯失公平」,法庭就要針對事理做出裁量。我保險公司未必沒有勝算。
高名揚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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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9/4是一完全不相干的病症,那就沒話說。偏偏,就是有相關。
高名揚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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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判例中「李進士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即至馬偕紀念醫院應診,而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方向被上訴人投保,相隔七個月之久,應不可能為於七個月後投保,而故意不去看檢查結果就醫治療。」,它是七個月,而您是5天。民事判決不受前例拘束影響。您看看判例折騰的過程,是您要的嗎?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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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再三確認當下勾否」「要保書並沒有任何說明」,所以涉及隱匿不實。還是有可能會被退保。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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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董,您是保經業的前輩,在論壇上受人尊崇,但保險法第九條明文寫著保險經紀人的定義,是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既然客戶是基於善意的投保,且沒有道德風險情況下,應為客戶據理力爭,這才是保險經紀人的根本精神,當然也許樓主的敘述不夠完整,無法做出完全正確的判斷,但仍不應要求要被保人逾越法定之義務,就算今天被保險人撤銷,身為經紀人也應該站出來依法主張撤銷無理,保單有效,真正能為客戶的保障爭取權益,這才是未來真正所需的專業不是嗎?
高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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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所以我說「在法律上合約上也一點錯都沒有」。您回答得更細緻,有提到萬一被保險公司撤消時,盡力去主張撤消無理的部份。這我絕對贊同。
高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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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被保險人委曲一點,補充聲明,以免將來奔走、折騰,也算是為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啦。有人會為一塊錢爭個理,有人覺得成本不敷,少輸(輸掉時間機會成本也叫輸)為贏。您愛其理(當然再說一次,您我都贊同法理上真的無需補告知,完全一致的!),我愛其羊(有可能保戶也愛羊,不想不敷成本去爭理),問問保戶的意思偏愛哪個,也是服務業的精神吧!
tedhua
保戶
未避免日後理賠爭議補充告知當是最適宜的作法

謝謝高sir、paul的分析、讓我在此一狀況下能合理的判斷、依paul見解、民法第224條之結果,保險人對其業務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故不得主張要保人有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依高sir見解、在法律上合約上也一點錯都沒有

我有個想法、我是否可以主張要求台壽當下2位業務先去承認疏忽並據實以告、並解釋我目前及簽約當下的情況、之後我在補充告知、因畢竟我當下皆據實以告疏忽不是在我、此舉我也可以確保業務論述(1.卸責、2.避重就輕、3.或因業務員不應擅自幫客戶回答而應輔導據實說明)、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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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然後再跟保險公司說這是你們業務的疏失不是我,所以要維持原樣,您認為保險公司會....?如果您同意不在自己的疏失之下被批註除外、加費或撤銷保單,心裡不覺得不平衡當然可以選擇告知,但是受影響的是您自己的權益,自己的權益要捍衛,如果別人闖紅燈來撞你結果對方受傷,要求你賠償,你會因為金額小嫌上法院或調解很麻煩,乾脆直接賠錢了事嗎?

如果保戶本身很專業,當然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但今天並非如此,保戶就是因為不懂而上來詢問,最後得到的是一堆日後麻煩的資訊,讓保戶自己選擇告知與否,個人認為這樣並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的精神,為何不站出來挺保戶,如果今天權益受損,我免費幫你寫申訴,要上法院我幫你寫訴狀呢?

言盡至此了,如果您選擇不補告知,日後有問題歡迎找我,對我說的話負全責,免費幫您爭取到底;若選擇補告知,那麼保險人對你所做的任何主張就請概括接受吧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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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何不現在就站出來挺保戶,把真相呈現?「這是你們業務的疏失不是我」



「您認為保險公司會....?」是因此考慮實際結果而退縮,就不求真相了?



現在就出來挺吧?把真相呈現。保戶並沒有錯。不用等將來了。
高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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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凡事不用考慮成本的話,我國漁船船長被菲國打死的情形,我國應該已經對菲律賓開戰了。
高名揚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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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被保險人的「利」,和維護被保險人的「理」,都是在幫被保險人。當兩著只能選一時,我認為買主有權利說話。寫訴狀不用花被保險人的時間嗎?
高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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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您是跳高好手,就要拉被保險人去跳高場看您展現肌肉,得問問他想不想看不是嗎?
tedhua
保戶
高sir/paul、其實你們的分析、判斷、建議皆句句在理、先跟你們說聲抱歉、我因不懂也從沒碰到過這種鳥事而在板上提出詢問目的是想請教各位專業、而意外的是卻造成2方言詞拉扯、就我而言保險為的就是安心、倘若我不補充告知、我相信接下來我的心會很不安、擔心若干年後真的出狀況需要保險時卻有一大堆的爭議、解釋、申訴、搞得身心俱疲、更何況若干年後我是否能清楚的呈訴現今當下因業務疏忽所造成的權益受損、這樣說來好像就失去了保險是為了安心意義、不管怎樣我會補充告知、換來的是心安理得、同高sir見解、我該補充的皆補充了、未來台壽沒有立場因這事卸責不理賠、同paul的見解我也會捍衛及主張我的權益、接下來我會同業務要求、要求它們針對疏忽先跟核保科做出解釋接著再來補充告知、而不是先送補充告知等權益受影響後業務再去解釋、這樣一來業務沒機會卸責也不敢避重就輕、這樣一來針對補充過後權益受損也不會無限放大、因為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書面事項的詢問內容非常重要,影響也非常嚴重,因此業務員不應擅自幫客戶回答而應輔導據實說明、我這樣的主張及要求業務員的做法洽當嗎?
高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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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相同點在於您不補充告知,並無法理和契約上的錯誤。不同之處在於我願意承認和認同 Paul 君的立場比我更有理(爾愛其理,我愛其羊,就已經是承認 Paul 君更有理了),然而 Paul 君不願意認同我的建議也同樣是在被保險人。



那麼既然被保險人也願聽我說,那麼我就把我的論述仔細一點說明,為了證明此建議並不是率爾為之,也是有考慮方方面面,所以說明的篇幅會長一些,相信被保險人有耐心看完:



既然保險公司有所謂的「融通」,為何被保險人這一方不能也稍為做出一點委曲讓步呢?何謂「融通」?就是我不認為你完全有理,但是可以做一些「讓步」。「讓步」,可以讓雙方少費一些精神時間成本,不必追究到 100% 。爭理是應該的,但要考慮成本。前面所舉漁船船長遭他國擊斃之例,1 位船長被打死沒開戰,如果 32 位船長被打死,320 位船長被打死,開不開戰?如果大家都同意 32 位船長被打死,「一定」開戰,而 1 位船長被打死,「不一定」要開戰的話,那麼就證明這仍是個算術問題、比例問題。比例的概念雖然多用在「刑法」、「憲法」層次,其實在民事糾紛也有同樣的概念。民事法官往往會呼籲在他做出法律判決前,雙方各讓其步,而不必一定要法律仲裁。至於雙方讓步的內容,民事法官也往往只提建議,而不會過度干涉其是否 100% 合於法律規範。



律師往往會「來來來,我幫你告!」,這很正常。但是最後的結果是律師想要的結果? 還是當事人想要的結果?當事人讓步往往是律師所不樂見的,因為讓律師失去了展現法律肌肉的舞台。完全用法律的思維,卻會失去了許多在法律以外得到最低成本,最佳(或者當事人最希望)的處理方法選擇的機會。這些機會主要是權變,或者讓步,或者更白話一點說,委曲。讓步的雙方必定都認為自己仍然承受了某種程度的委曲,然而只要比例在其可以接受的範圍(當然這個比例是主觀的),達成法律以外的解決,連法官都樂見。



如果認同上述所謂「成本」、「比例」和「法律以外可以解決,不妨優先考慮」的幾個論點,再來說到這件事處理的實務。



這件事情若走補告知程序,同一般日常現成的表格、流程就可以處理,當然,我承認這種方式,讓被保險人委曲較多,可是可以較快較平順。但說要保書填寫不實,則據我所知沒有慣常的表格和流程,必須走 0800 申訴程序,可能有點冗長(純屬個人猜測)。然後我們要考慮,此項要保書瑕疵,業務人員當然難辭其咎,但是究其動機,也不能說 100% 是為成就其業績,相信也有某一部份比例,是為了協助被保險人取得保單,固然動機和手段都不對。但是被保險人這下申訴下去,很可能會讓該業務人員被停業三個月,若以該業務人員專職月收入 3 萬餘來計算,將會面臨十萬元的收入斷炊,家庭生計堪慮。被保險人有對其怨恨至此,願意見到這種結果嗎?所謂得饒人處且饒人,並不是說被保險人無理由做此申訴,同樣的,也不能說業務人員全是為了取得自己業績而造成侵權,難道不優先考慮法律手段以外、讓該業務難以立足(合乎比例嗎?)之外,最接近圓融的解決機會嗎?



再次重申,這裡不是鼓勵違法。民事處理,和解優先。刑事檢查,也有微罪不舉的原則;;刑事告訴,也有些是告訴乃論的。0800 申訴是您的權利。補充告知您稍微委曲(雖然也有意見認為萬萬不可),結果可能快速明確,不至於致該業務於絕境。等被撤銷之後再進行申訴、評議、訴訟,則法理充足,但可能更冗長(仍然是個人猜測),不過已有自告奮勇的 Paul 君願意免費服務,因此成本有可能不高昂了。三個都是您的選擇。個人只分析,不替您選擇,希望這些分析資訊有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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