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做搭配
2.減額繳清附約不會失效
3.但是沒有意義,因為減額繳清你錢拿不回來,要解約才拿的回來
而你一解約,附約就通通失效了
這個問題可以分兩個方面去談:
註:第一九七條的原始條文如下
一九七、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或不同意續保,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所以,主約可以選儲蓄險,若要辦理減額繳清,附約儘量選保證續保的商品,或著是長年期的商品(例如20年期定期壽險),這樣附約就不受主約減額繳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