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給付項目包括: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之給付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每日以一千五百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一百八十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五萬元為限)、義齒(每缺損一齒以一萬元為限,合計以五萬元限)或義眼(每顆以一萬元為限)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以二萬元為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院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最高三十天)。
強制險醫療額度有20萬是一個非常粗糙概括的說法
導致讓許多人誤認為有20萬元可以理賠,這完全是錯誤的
強制險你簡單google理賠項目,馬上就可以看到答案了
病房差額1500元/日
急救費用
交通費
看護費
器材膳食
非健保給付項目級器具以兩萬元為限
每個項目都要個別列出申請,甚至幫你送件的業務也不一定會幫你清楚列出,要自己再確認一次
大家都誤會最後一項非健保實支實付有20萬,實際只有兩萬,整整十倍之差
和解了沒關係,目前發生到現在是否超過180天,如果還沒超過,在最後幾天提告吧!
對方如果不願意支付剩餘的部份,就法庭上碰面,和解照樣可以告的
這種案例很多,所以也不要以為和解書簽了就等於什麼事情都撇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