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依各保險公司不同)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
(4)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
(5)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6)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只要有就診,使用健保卡就建議告知,不管醫生有無說什麼
避免要理賠時保險公司查到,以此作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