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有身故理賠金的保險時,受益人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等同於有填寫受益人,若無特殊狀況,則不會被列為遺產,但填寫「法定繼承人」亦有要注意及瞭解的地方唷。
「法定繼承人」是指民法訂定的繼承人順序。當身故理賠金的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配偶之後的順位,依序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孫子女等,而養子女(經認養程序)等同婚生子女,亦在第一順位;根據民法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是以子女(養子女)為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要注意的是,同一順位若有多人,則會以均分的方式分配。(註: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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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留言引用網址為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aspx?id=11938&type=Blog
1.受益人只要有填寫,不管是指定某人或法定繼承人都是保險給付,是否會列入遺產課稅必須看國稅局認定是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如果國稅局認定是為了逃稅,那麼這筆保險給付還是必須計入遺產課稅,但如果都沒寫就是直接列為遺產,不是保險給付
2.投資型保單的現金價值部分列入遺產課稅,壽險部分則列入最低稅負
3.特定保險給付扣除額每年3330萬,保險金申領期間為兩年跨三個年度,所以每戶的可用扣除額是9990萬,
最低稅負扣除額是每年670萬,但必須考量海外所得,非現金之捐贈,私募股權受益憑證收益等等,
並不是直接四千萬免稅,這點必須注意
綜合以上,預留稅源的安排跟規劃要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