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喵妳好:
關於妳提到的兩個問題:
1.全殘保險金是額外再給付的。條款如下: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 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投保蘇黎世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全殘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除 6 依主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 約定之「全殘保險金」。
2.海外期間的保障也是另行給付,條款如下: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以 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投保蘇黎世產物個人傷 害保險海外活動期間保障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 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海外 活動期間,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 或死亡時,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海外活動期間保障殘廢或 身故保險金,
以上回覆希望能對妳有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