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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的NHR1
以健保身分就醫,住院期間醫院開立的收據依保單約定限額理賠,
非依健保身分就醫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六十五%給付(也不能超過保單約定限額)。
您問的項目皆是可理賠的項目,端視您投保的額度夠不夠用。
富邦的NHR1 條款摘錄: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本公司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以本附約約定的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1.指定醫師。
2.醫師指示用藥。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6.下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a.醫師診查費(含會診費)。
b.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c.主治醫師對症處方的藥品。
d.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e.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f.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g.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h X 光檢查。
i.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j.因急救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之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k.義眼。但對同一隻眼,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其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十倍。
l.義肢。但對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對於本附約以給付一次為限,每一手或每一足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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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的SHSR
以健保身分就醫,住院期間醫院開立的收據依保單約定限額理賠,
非依健保身分就醫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六十六%給付(也不能超過保單約定限額)。
您問的項目皆是可理賠的項目,端視您投保的額度夠不夠用。
三商的SHSR 條款摘錄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醫師診察費(含會診費)。
六、手術室及其設備、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七、主治醫師對症處方的藥品。
八、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九、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十、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十一、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十二、X光檢查。
十三、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十四、因急救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之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十五、治療所須之各式材料(包括特別材料、手術材料等,但衛生材料除外)。
十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三商的SHSR除外責任(不理賠的項目)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其費用總和以不逾「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三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