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個問題,如果今天你是保險公司,你的保戶選擇隱匿自己的病情投保,你會怎麼做?
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再來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所以即便今天兩年以前或以後當初選擇不告知就是一個錯誤的選擇
您好:
不管有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都能用第127條免除給付責任
第 127 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但如果不是既往症造成的,不管有沒有告知都要賠,因為保險法第64條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