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殘保險金收取後,
>此壽險的主約所附帶的附約,
>也是在收取10萬元保險金後,附約就會一併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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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您很用心在看條款內容,這是大多數消費者都不願去做的事情,
可見您相當重視自己的權益,而且相當的細心注意每一個細節,
誠如您的觀念"當主契約失其效力、其附約亦同"
在您面前如果一般業務員沒有兩把刷子肯定無法通過您的考驗,
所以您會遇到很多跟我過去保戶遇到的問題一樣,就是...
大多的業務員會直接變更主約,直接來避免掉這個問題,
只是伴隨而來的風險有三個,一個是保費會因此增加、
一個是不變、另一個是減少。
我想請教您的是,您是業務員的話,您會怎麼做?可以怎麼做更好?
有沒有可能為自己的保險、再買一個保險?可不可以?
如果可以...這個東西就叫做豁免,對嗎?
--(正解如下)-------------------------------------------------------
A:增加遠雄豁免HA3
當全殘情況發生啟動給付條件>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第十條【身故或完全殘廢的豁免保險費 身故或完全殘廢的豁免保險費 身故或完全殘廢的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時
,本公司將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滿。若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
人時,按本附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第一項保險費包括本附約約定之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含本附約)的保險費。
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變更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的契約險種、保額、計劃別
及繳費年期,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緊接著啟動批註條款>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甲型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
金而終止或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
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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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跟ant說聲不好意思,因為的資訊不完整,無法為您試算豁免費用。
若有任何需要,歡迎留言給我,或是按我名字進入後向我諮詢。
感謝陳仁正同仁的補充
在此提出2個條款的小問題:
豁免保險費附約 第十條【身故或完全殘廢的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時,本公司將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至 主契約繳費期滿 。若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按本附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上述之 主契約繳費期滿 表示附約也會因主約期滿而不繼續豁免
另一個問題是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甲型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
「xx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如附表。
附表:
附約 長年期附約:定期險 終身險
從附表可知,Ant主約無此批註 且只適用於長年期的定期&終身險 而一年期的附約是沒有的
附加豁免附約也是一個好方法,但保費豁免真能完全免繳保費嗎?
所以我的建議還是和大多的業務員一樣會直接變更主約為另一個殘廢給付+殘扶金的終身保險(當然豁免還是可以選擇付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