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hi您好,家裡有這些變故真的辛苦了,以下說明:
簡單來說,依民法規定,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
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 進行扣押等強制執行。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而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依保險法之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
(白話就是:在扣押之前你都可以任意將他取走)。
此等財產權,因為可以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既然是債務人的財產,所以可以依法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就是怕你躲債所以才強制扣押)
不過在今年六月,金管會有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建議將保額一百萬元以下的人壽保險、健康險與意外險等基本保障,列為「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並增訂「介入權」,也就是當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時,例如父母幫子女買保單,萬一保單被強制解約,受益人權益受影響,基於事故發生後的保險利益,受益人取得要保人同意並與債權人協商(部分還款)後,可將受益人變更為要保人,讓保單不會遭到執行強制。
然後在 113 年 6 月 17 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 •••••••• 號函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司法院針對小額終老壽險以及沒有解約金的保險提出不得強制說明,並且在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之前提,不得執行扣押。
在原則的第八要點,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與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也不得執行扣押。
所以目前如果真的有扣押之情形,建議可以提出異議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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