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這描述來看,「青光眼」是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疾病,依據保險法§127本就不在承保範圍內, 上網搜索關於青光眼的醫學知識,得知青光眼大多屬雙眼性病變,可能雙眼同時或一眼起病後相繼發生, 只要患上青光眼,無論另一眼是否有症狀,都必須按雙眼病變對待,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不讓病情惡化, 因此從上述兩種批註來看,明確將雙眼治療除外的批註是能避免後續可能發生的理賠爭議。 以上個人見解僅提供參考並不代表是唯一選擇,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再來信提出討論,謝謝。
兩者的批註範圍,我認為是前者【雙眼的治療】比較大 前者是不管是不是青光眼相關疾病,只要是雙眼有關的理賠都是除外的 而後者是只有青光眼和其併發症才會除外,其他非相關的眼部理賠還是可以申請的 個人認為後者對您是比較有利的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