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戚在民國96年被診斷有思覺失調住院8天,回診至97年,後續病況穩定停藥,且未再復發。103年時投保醫療險,保單中被保險人告知事項中跟精神疾病相關的條目只有“現在是否仍患有精神官能症”,由於親戚已痊癒,且思覺失調應不在精神官能症的範疇內,故勾選“否”。直至111年,親戚因躁鬱症發作而住院,而保險公司卻向醫院調到96年至97年已超過告知事項五年以上之病歷,並且現在以親戚是帶病投保,當初告知事項卻填“否”而認為有隱匿病情之情形,不予以理賠。
請問各位先進,保險公司的這樣做是合理的嗎?親戚當初思覺失調停藥超過五年後才去投保的,且不論是在醫院衛教單或是在衛福部網站對精神官能症之說明中並無包含思覺失調,所以親戚填“否”我認為並非不合理,再者親戚最近的診斷是“躁鬱症”而非“思覺失調”,兩者為不同之疾病,應為在保險期間新發作的疾病。請問親戚是否有可申訴的空間呢?
A:
思覺失調跟精神官能是大範圍
思覺失調:
包含躁鬱、鬱症、妄想、精神分裂
精神官能:
包含焦慮、強迫、輕鬱症、PT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