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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 新生兒

想請問遺產稅人壽保險

最近有和國稅局人員了解遺產稅保險課稅原則 我看之前很多保險業務員說的很多 可是國稅局人員只跟我說只有有紅利的保單還有身前給付保險金的保單都不是人壽險 都要繳稅的
共 6 則留言
wua
保戶
所以100件保險推的人壽險大概不到1件是國稅局認為的免繳遺產稅的壽險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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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誠JAMES
Leve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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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妳好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規定
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必課遺產稅

未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內容也要經過國稅局審核
確認投保動機並非避稅後,才會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
如果要被保人不同,也會涉及贈與稅、遺產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因此若是涉及資產傳承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
這樣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不滿
留言 17
wua
保戶
不是這樣的 問題現在國稅局認定人員就是說 人壽保險只要裡面有紅利或是生前給付條款就是需要被課稅的
大誠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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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純壽險"的部分是不用課稅的
現今許多保單
他的全名可能都是OOOO人壽保險
但是實質上可能是儲蓄險、投資型保單或者是其他重大傷病之類的保險
這些險種除了壽險以外還有其他的功能
但是唯一僅有在"壽險"啟動的時候,這一筆壽險理賠才不會被課稅
其他的功能都要考慮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wua
保戶
那請問現今的保險有什麼是純壽險 只要附約是醫療險就全部都會被課稅 所以買的人都不知道...
wua
保戶
你說純壽險啟動這個說法不對 國稅局人員只看 這一個人壽保險是否有紅利成分跟生前提前給付 只有有其中一個 不管是不是人壽險都要被課稅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保險是純壽險 一般不是都有附約 這樣基本都會被課稅啊
大誠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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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舉幾個常見的壽險給您參考
如台灣人壽優體定期壽險、元大人壽Good人生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類型本身效力僅有壽險保障的產品,附約保障的部分是不計算在內的
若是購買的是儲蓄險、投資型保單這類型的產品
那要被保人離世後,所得到的"壽險理賠金"在額度內也不用課稅
每年的買保險所得扣除額又是另外一回事
每年可列舉一定額度的保費(上限24,000元)作為所得扣除額,但要注意只有「人身保險」才可列舉扣除,所以不管是年繳10萬或是1000萬的保費,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換言之,若超過3,330萬,超過部分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但是回歸基本面,買保險不應以節稅為出發點,應以實質想要的保障為訴求
wua
保戶
那依照你所說的壽險 裡面是否有紅利或者生前提前給付這個條款
大誠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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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各間保險公司的產品
如果有生前提前給付條款,那被保險人的生命經保險松專業醫務顧問依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
就可以提前給付
但是紅利的部分不應該記在扣除額或免稅額的範圍
wua
保戶
可是問題壽險保單中有提前給付條款但我只有領身故保險金這個身故保險金是要被課稅的
大誠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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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要/被保人不同嗎?
或者是其實這筆錢被課的稅是被保人的健康保險理賠金,並非是壽險理賠金呢?
wua
保戶
要被保人同一人有指定受益人這筆錢根據保單是壽險的身故保險金但問題是國稅局人員認為這保單不是單純的壽險所以他也不管這筆錢是不是壽險給付的就是要課稅 這樣
大誠JAMES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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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挺特別的
不介意的話
我明天跟一些同業研究一下,看看能不能替妳找出確切原因
可以跟我說說購買的是哪個商品、保額多少嗎?
wua
保戶
H1021873 國華人壽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KHBG-H1)
這個裡面有主約跟附約依照我們的認知應該是主約的身故保險金不能算遺產稅可是國稅局人員卻是說要算入遺產稅 可以的話再麻煩你幫忙問看看是否需要被課遺產稅
大誠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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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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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希望明天能替妳找出原因
想請問保額、投保年期及投保的年齡?
wua
保戶
繳20年繳費期滿
大誠JAMES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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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你好
剛剛請教了幾位比較資深的同仁
得到一個說法和您分享一下
保險公司的這筆壽險理賠金,是透過生命尊嚴條款提前給付
給付的項目上,應該叫做生命尊嚴保險金
因此不算是壽險理賠金,所以是需要課遺產或贈與稅的

我這邊有找到一個生命尊嚴條款的內容
第七條【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開始給付保險金之時,該申請給付部份之效力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基本保額,其金額需符合該契約最低承保金額限制。
第十二條 【本批註條款不適用生存保險金之給付】
若本契約含生存保險給付,被保險人依本批註條款得申請之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之給付金額。生存保險金之給付依本契約條款規範,本契約中有關生存保險條款之效力不受本批註條款第七條之影響。

以上,不曉得有沒有算是解答你的困惑
wua
保戶
但問題是我們沒提前給付啊 是死後才拿到的 可是國稅局人員因為有這一條款 他就說這個保險不是單純壽險要課稅
大誠JAMES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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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曉得你們的總繳保費及保額是多少呢?
如果總繳保費高於保額太多,那國稅局也有權把他認定為金融資產的一部分
我目前看到這張保單的身故解約金給付是
保額+退回總繳保費
如果是上述的狀況,那就可以爭取僅課總繳保費部分的税;保額的部分應該是可以爭取免稅的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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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贈稅法16條9款規定: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但也由於這樣的規定,很多人把錢放到保險來規避遺產稅,
所以後來國稅局引用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實質課稅原則來針對逃稅的人課徵遺產稅,
一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者,便不再適用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保障型的壽險比較不會有實質課稅的問題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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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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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產稅人壽保險

最近有和國稅局人員了解遺產稅保險課稅原則 我看之前很多保險業務員說的很多 可是國稅局人員只跟我說只有有紅利的保單還有身前給付保險金的保單都不是人壽險 都要繳稅的 

wua您好 ( 保險依師 用心為您服務 ) 

根據財政部在民國102118日所公佈的「財稅字第1••••••••號函」內容,已詳列出「保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如下:
1.
身故前密集投保。 2.鉅額投保。3.躉繳保費。4.短期密集投保。
5.
保險給付相當或低於已繳保費。6.重病投保。7.高齡投保。8.舉債投保。
其中的「短期」、「密集」與「鉅額」的認定,主要還是在國稅局,但一般來說,被繼承人身故前2年所買的保單,大多會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

投保若有上述八大態樣時,都會成為國稅局注意的對象,其實只要檢視投保動機是否符合保險的真正目的就可以了,

現在許多的壽險商品不單單只是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或「增值」的功能,如增額型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這類壽險商品儲蓄的功能大過保障,被認為是廣義的儲蓄險,不過要小心的是,這類儲蓄性質高的壽險,雖然能使保額快速增值,但有可能會被計入遺產稅的問題。

而《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立法意旨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才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用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身故保險金會被國稅局主張計入遺產課稅的共同性不是特定險種,重點是在於當國稅局認定該被繼承人的投保動機,不是為了保障受益人生活,而是為了節稅而投保,或者「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沒有以小換大的保險槓桿精神時已經違背了《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立法意旨,任何壽險都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主張應納入遺產。

舉例,小愛 投保 20 年期繳保單,直到第 12 保單年度死亡,身故保險金計 8,987,700 元。遭中區國稅局要求,把身故理賠金的儲蓄增值部分計入遺產。繼承人訴諸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除主契約保險金額 3,000,000 元外,另有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10%,以單利方式計算之值 3,600,000 元,及以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5%,以複利方式遞增之和 2,387,700 元,合計 5,987,700 元。」因此,「該增值保額 5,987,700 元,係按保險年度逐年依基本保額的 10% 5%,以單利及複利計算保險金額,並非以被保險人之壽命為保險標的,實質上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自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最後法院判決「依實質課稅原則,就該保單增值保額給付 5,987,700 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無不合。」

Wua從保險依師上面所蒐集的案例和相關說明, 應該已經有一個輪廓可以協助你了解了。只是你所問的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很難用一個討論區留言就把每一種狀況說明清楚的, 因為每個個案的實際投保動機都不一樣, 無法用很簡單的說明來詳加確定是否需要課稅的, 而國稅局講的也是一個概括性的原則, 甚至是比較嚴謹的原則, 而難道國稅局說的就百分之百正確嗎 ? 那也未必, 因為遇到投保動機和實質課稅原則彼此之間有爭議的時候, 還是可以由法院來做一個比較公正客觀的裁定, 只是國稅局宣示的一般性原則應該是不會錯的, 也就是我們所買的保險要檢驗『投保動機』及『實質課稅原則』是否有符合保險法和遺產贈與稅法的立法精神 

所以100件保險推的人壽險大概不到1件是國稅局認為的免繳遺產稅的壽險
=== >>
如果是純壽險保障的保險 還是 可以符合節稅的目的的, 例如: 30歲男性、富邦新平準型終身壽險(XWS3)保障額度10020年期年繳37400 遠雄 傳富新終身壽險(FI4), 那麼這種純壽險保障的保險商品 沒有問題的, 而這樣純壽險保障的人壽險 比比皆是啊! 幾乎每家保險公司都有這樣的壽險商品, 可以說 每一件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啊 ! 假如說 100件沒有1件符合規定, 那麼又何必立這樣的法律呢 ? 

你說純壽險啟動這個說法不對 國稅局人員只看 這一個人壽保險是否有紅利成分跟生前提前給付 只有有其中一個 不管是不是人壽險都要被課稅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保險是純壽險 一般不是都有附約 這樣基本都會被課稅啊 !

那請問現今的保險有什麼是純壽險 只要附約是醫療險就全部都會被課稅 所以買的人都不知道...
=== >>
從保險依師上面所提供的判例可大概知道, 有超出保險保障額度(增值) 的部份才會被實質課稅壽險與附約 是可以拆開來看的, 我想你已經把它複雜化且誤解了, 附約並不會影響到壽險主約的節稅功能的。醫療險附約與壽險的節稅也是完全不相關的。所謂的純壽險的意思, 是說 這個壽險是以保障為主要目的, 而不是說 這個以保障為主要目的之壽險 附加了 醫療險之後 就變成 不是 純壽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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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
保戶
我懂你的意思 但問題是國稅局人員不是這樣認定的啊 我的案例來說H1021873 國華人壽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KHBG-H1)這份保險裡面的主約是壽險的身故保險金但問題國稅局人員認定這份保險因為有附約醫療險所以他不是純壽險所以壽險領的身故保險金也要算進去課稅,依照我們的理解應該壽險部分應該不用課稅啊 但問題國稅局的認定就不是這樣
保險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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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您好, 我不會把公務員的片面的認定當成是最後的結果的, 保險依師個人會採用以下的辦法來進行供您參考:

1. 先跟國稅局的稅務員談判, 問他的依據是甚麼, 請他拿出證明的法條和證據或判例, 假如我今天 把 醫療險取消呢? 你問國稅局, 這個 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是否可以不用課稅, 我個人是無法接受這個稅務員偏頗的認定的, 更何況 附加醫療險更加是從保障為出發點, 只會增加 保險商品保障的成份, 從邏輯上來看 這個稅務員 的邏輯是有問題的. 如果 你把醫療險 重新買在其他保險裡面呢?
國稅局這種 不合理的邏輯, 就好像 我的家只有圍牆是違建, 那麼我就認定你全家都是違建 整個家都要拆除, 這種認定實在是很無知 (甚至是很惡劣) , 我個人還是認為 醫療險 不應該影響 主約是否課稅的權利的. 因為保險法和稅法 並沒有這樣的細則規定, 你請國稅局拿出 法令哪裡有這種規定或辦法 ?

2. 除了終身醫療險之外, 絕大部份的醫療險 都是定期醫療險, 很可能在75歲 或 80歲就契約終止了, 到那時候 我們的終身壽險也都還存在.

3. 在國稅局詢問此種有爭議的案件時, 我個人會要求 他們資深的主管 必須 在現場, 甚至可要求要公開錄音做成證據或把會談結論做成會議文件.

4. 假如國稅局仍然堅持己見, 你請國稅局 提出 正式書面文件 說明 你的個案 需要納稅的 依據和論述, 且要求他們的主管用印 證明. (就我個人所知道 國稅局 很會嚇唬 納稅人的)

5. 依據 他們的 課稅文件論述 提出 申訴函 向 國稅局更高階的主管單位 申訴.
6. 可以到 高等法院 或 地方法院 或 法律扶助基金會 去向 律師 免費諮詢你的問題.
7. 假如 你的金額很大, 影響你的權益甚大, 那麼 不得已之下 只好上法院 提告了.

8. 反過來說, 你應該要這樣問 如果 沒有醫療險的附約, 那麼 請問 (單獨) 這個 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是否需要課稅 ? 如果是不用課稅, 為何 加上 附約以後 就變成要課稅了 ?

我是一個男人, 我沒有養狗, 我是 男人 (男人: 是壽險主約 母狗: 是醫療險附約)
而如果 我養了一條母狗以後 我就變成不是 男人了
有一天 這條母狗忽然走失了 於是 我又變成是男人了
過了一星期這條母狗自己找到回家的路回到我的家 於是乎 我又變成不是男人了
這個 就是 國稅局 荒謬的邏輯

希望以上的想法 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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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
保戶
國稅局的回覆就是說這個合約因為有紅利或是裡面有生前提前給付條款所以他就不把這個保險當成壽險看待
瀚橙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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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可能,所有的保單撇除醫療、意外險,其他壽險(儲蓄、利變)保單通通都有所謂的利率部分,那按照此邏輯所有的保單將無法做稅務規劃,也就更不會有樓上所述的保險法、遺贈稅法與實質課稅原則這些還要特別頒布法規出來訂定此規則。

且在市場上也有專精稅務規劃、資產保全的保險經紀人公司不斷地在做服務,各大報導或其他相關的保險網站、粉絲專頁也都時常在宣導此觀念,這位國稅局人員應該在邏輯上有搞混了什麼。

目前只有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效益會被國稅局課稅,其他台、外幣分紅保單、具有身前給付保險金功能的保單、保單關係人的配置正確、也不符合保險實質課稅八大原則、七年內並無更動要保人,原則上國稅局都無法認定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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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
保戶
我很同意你的意思但問題我的國稅局人員就是這樣說 根本跟我們的觀念不一樣而且紅利部分我看網路也是財政部規定壽險業者要設置的 我還需要好好跟國稅局人員溝通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析
保險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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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遺產稅人壽保險

最近有和國稅局人員了解遺產稅保險課稅原則 我看之前很多保險業務員說的很多 可是國稅局人員只跟我說只有有紅利的保單還有身前給付保險金的保單都不是人壽險 都要繳稅的 

wua您好 ( 保險依師 專業敬業的為您服務 ) 

保險依師 剛剛親自打電話到 南區國稅局 諮詢 有關 wua你所詢問的 說只要保單有紅利『身前提前給付』或『附加醫療險』的保單 就要繳稅的問題!

=== >>
結論, 南區國稅局 說 不是像 wua 講的這樣, 是要 從整體來看的, 還有 保險依師 昨天 所講的八大樣態和完整的論述, 國稅局 說 我的觀念很正確, 他們不會單獨用 有紅利或有身前給付或有附加醫療險附約 就論定 要繳稅的, 且如同我講的當你的案件有爭議時 也可以向他們的主管反映的, 她特別強調不是由單獨的 稅務員 就會決定你是否要繳稅的, 還有仍不服可往上申訴的。 

舉例: 如果 你的 保額是100, 那麼你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50, 那麼這50萬就會成為 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 所以 這個部份已經成為 被保險人的存款 當然是要列入遺產來課稅的, 而原有的保額仍然可以列入免稅額不用繳稅的 (100– 50, 保額 只剩50萬 可納入免稅額), 以上的論述都要考慮整體性, 如保單的型態 繳費時的年紀 繳費幾年 哪時候申請等等.
我有另外與我非常資深的主管討論你的問題, 他說實務上要申請生命末期的診斷書和相關的證明文件也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很少很少人有申請這樣的保險給付。 

至於 保單紅利 也是一樣的, 南區國稅局說 沒有說 單獨從有紅利的保單就要列入遺產被課稅的問題, 她說這樣是過度簡化是否要繳稅的問題.

舉例: 被保險人20歲投保, 如果這個保單保額 100, 繳費20年期, 每年分發紅利2500, 而被保險人80歲時身故, (80-20)*5000=150000 , 總共領了分紅15, 她說 如果投保和保障的年期很長這些分紅通常也不會被列入課稅的額度的, 她們通常還是會認定這個保險是可以不用課稅的, 但是如果像現下許多的 儲蓄險 (沒有保障的功能) 那麼很可能是會被列入 課稅的。像我個人小孩的有分紅的保單我會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來提高保險金額, 如此一來這些紅利就更不會被列入課稅的額度了。 

壽險有附加醫療險就要被課稅, 她說沒有這回事的, 還是一樣要從八大樣態還有投保動機及整體性來判斷, 正確來說 是 身故時如果有醫療險的保險給付或是未到期保費的退還, 這個部份當然會列入 被保險人身故遺產來課稅, 而這個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說 有附加醫療險的壽險 就一定要被課稅, 是 沒有這樣的事情的。 

保險依師 已經 跟南區國稅局親自確定過, 如果你仍有疑慮 可以親自打電話去問問看, 分機是1211

由於我到網路上 找不到H•••••••• 國華人壽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KHBG-H1)的保單條款, 所以我無法了解你的保單紅利是如何給付, 且實際上是給付多少, 因此無法幫你問的更細膩, 建議你可以實際上打電話到南區國稅局去諮詢請她們協助你, 因為不同的國稅局單位也有可能有不同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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