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遺產稅人壽保險
最近有和國稅局人員了解遺產稅保險課稅原則 我看之前很多保險業務員說的很多 可是國稅局人員只跟我說只有有紅利的保單還有身前給付保險金的保單都不是人壽險 都要繳稅的
wua您好 ( 保險依師 用心為您服務 )
根據財政部在民國102年1月18日所公佈的「財稅字第1••••••••號函」內容,已詳列出「保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如下:
1.身故前密集投保。 2.鉅額投保。3.躉繳保費。4.短期密集投保。
5.保險給付相當或低於已繳保費。6.重病投保。7.高齡投保。8.舉債投保。
其中的「短期」、「密集」與「鉅額」的認定,主要還是在國稅局,但一般來說,被繼承人身故前2年所買的保單,大多會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
投保若有上述八大態樣時,都會成為國稅局注意的對象,其實只要檢視『投保動機』是否符合保險的真正目的就可以了,
現在許多的壽險商品不單單只是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或「增值」的功能,如增額型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這類壽險商品儲蓄的功能大過保障,被認為是廣義的儲蓄險,不過要小心的是,這類儲蓄性質高的壽險,雖然能使保額快速增值,但有可能會被計入遺產稅的問題。
而《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立法意旨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才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用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身故保險金會被國稅局主張計入遺產課稅的共同性不是特定險種,重點是在於當國稅局認定該被繼承人的投保動機,不是為了保障受益人生活,而是為了節稅而投保,或者「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沒有以小換大的保險槓桿精神時,已經違背了《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立法意旨,任何壽險都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主張應納入遺產。
舉例,小愛 投保 20 年期繳保單,直到第 12 保單年度死亡,身故保險金計 8,987,700 元。遭中區國稅局要求,把身故理賠金的儲蓄增值部分計入遺產。繼承人訴諸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除主契約保險金額 3,000,000 元外,另有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10%,以單利方式計算之值 3,600,000 元,及以逐年按基本保額的 5%,以複利方式遞增之和 2,387,700 元,合計 5,987,700 元。」因此,「該增值保額 5,987,700 元,係按保險年度逐年依基本保額的 10% 及 5%,以單利及複利計算保險金額,並非以被保險人之壽命為保險標的,實質上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自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之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最後法院判決「依實質課稅原則,就該保單增值保額給付 5,987,700 元部分,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無不合。」
Wua從保險依師上面所蒐集的案例和相關說明, 應該已經有一個輪廓可以協助你了解了。只是你所問的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很難用一個討論區留言就把每一種狀況說明清楚的, 因為每個個案的實際投保動機都不一樣, 無法用很簡單的說明來詳加確定是否需要課稅的, 而國稅局講的也是一個概括性的原則, 甚至是比較嚴謹的原則, 而難道國稅局說的就百分之百正確嗎 ? 那也未必, 因為遇到投保動機和實質課稅原則彼此之間有爭議的時候, 還是可以由法院來做一個比較公正客觀的裁定, 只是國稅局宣示的一般性原則應該是不會錯的, 也就是我們所買的保險要檢驗『投保動機』及『實質課稅原則』是否有符合保險法和遺產贈與稅法的立法精神。
所以100件保險推的人壽險大概不到1件是國稅局認為的免繳遺產稅的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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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純壽險保障的保險 還是 可以符合節稅的目的的, 例如: 30歲男性、富邦新平準型終身壽險(XWS3)、保障額度100萬、20年期、年繳37400元 或 遠雄 傳富新終身壽險(FI4), 那麼這種純壽險保障的保險商品 是 沒有問題的, 而這樣純壽險保障的人壽險 比比皆是啊! 幾乎每家保險公司都有這樣的壽險商品, 可以說 每一件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啊 ! 假如說 100件沒有1件符合規定, 那麼又何必立這樣的法律呢 ?
你說純壽險啟動這個說法不對 國稅局人員只看 這一個人壽保險是否有紅利成分跟生前提前給付 只有有其中一個 不管是不是人壽險都要被課稅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保險是純壽險 一般不是都有附約 這樣基本都會被課稅啊 !
那請問現今的保險有什麼是純壽險 只要附約是醫療險就全部都會被課稅 所以買的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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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險依師上面所提供的判例可大概知道, 有超出保險保障額度(增值) 的部份才會被實質課稅。壽險與附約 是可以拆開來看的, 我想你已經把它複雜化且誤解了, 附約並不會影響到壽險主約的節稅功能的。醫療險附約與壽險的節稅也是完全不相關的。所謂的純壽險的意思, 是說 這個壽險是以保障為主要目的, 而不是說 這個以保障為主要目的之壽險 附加了 醫療險之後 就變成 不是 純壽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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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和國稅局人員了解遺產稅保險課稅原則 我看之前很多保險業務員說的很多 可是國稅局人員只跟我說只有有紅利的保單還有身前給付保險金的保單都不是人壽險 都要繳稅的
wua您好 ( 保險依師 專業敬業的為您服務 )
保險依師 剛剛親自打電話到 南區國稅局 諮詢 有關 wua你所詢問的 說只要保單有『紅利』或『身前提前給付』或『附加醫療險』的保單 就要繳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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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南區國稅局 說 不是像 wua 講的這樣, 是要 從整體來看的, 還有 保險依師 昨天 所講的八大樣態和完整的論述, 國稅局 說 我的觀念很正確, 他們不會單獨用 有紅利或有身前給付或有附加醫療險附約 就論定 要繳稅的, 且如同我講的當你的案件有爭議時 也可以向他們的主管反映的, 她特別強調不是由單獨的 稅務員 就會決定你是否要繳稅的, 還有仍不服可往上申訴的。
舉例: 如果 你的 保額是100萬, 那麼你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50萬, 那麼這50萬就會成為 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 所以 這個部份已經成為 被保險人的存款 當然是要列入遺產來課稅的, 而原有的保額仍然可以列入免稅額不用繳稅的 (100萬 – 50萬, 保額 只剩50萬 可納入免稅額), 以上的論述都要考慮整體性, 如保單的型態 繳費時的年紀 繳費幾年 哪時候申請等等.
我有另外與我非常資深的主管討論你的問題, 他說實務上要申請生命末期的診斷書和相關的證明文件也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很少很少人有申請這樣的保險給付。
至於 保單紅利 也是一樣的, 南區國稅局說 沒有說 單獨從有紅利的保單就要列入遺產被課稅的問題, 她說這樣是過度簡化是否要繳稅的問題.
舉例: 被保險人20歲投保, 如果這個保單保額 100萬, 繳費20年期, 每年分發紅利2500元, 而被保險人80歲時身故, (80-20)*5000=150000 , 總共領了分紅15萬, 她說 如果投保和保障的年期很長, 這些分紅通常也不會被列入課稅的額度的, 她們通常還是會認定這個保險是可以不用課稅的, 但是如果像現下許多的 儲蓄險 (沒有保障的功能) 那麼很可能是會被列入 課稅的。像我個人小孩的有分紅的保單我會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來提高保險金額, 如此一來這些紅利就更不會被列入課稅的額度了。
壽險有附加醫療險就要被課稅, 她說沒有這回事的, 還是一樣要從八大樣態還有投保動機及整體性來判斷, 正確來說 是 身故時如果有醫療險的保險給付或是未到期保費的退還, 這個部份當然會列入 被保險人身故遺產來課稅, 而這個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說 有附加醫療險的壽險 就一定要被課稅, 是 沒有這樣的事情的。
保險依師 已經 跟南區國稅局親自確定過, 如果你仍有疑慮 可以親自打電話去問問看, 分機是1211
由於我到網路上 找不到H•••••••• 國華人壽安心保本終身壽險 (KHBG-H1)的保單條款, 所以我無法了解你的保單紅利是如何給付, 且實際上是給付多少, 因此無法幫你問的更細膩, 建議你可以實際上打電話到南區國稅局去諮詢請她們協助你, 因為不同的國稅局單位也有可能有不同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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