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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家庭(眷屬)附約相關問題

我爸有份83年的保單,當時的保險條款附約終止條件僅:
「本附約主契約被保險人的配偶年滿七十足歲或其子女年滿十九足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主契約被保險人是我爸,爸媽10年前離婚時未取消配偶附約,未對保單有任何更動,保費持續有在繳
那麼...
1.我媽若有需要能申請附約理賠嗎?
A.依「投保當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此項定義,且保險條款未敘明離婚相關效力,所以縱使現在不具配偶身分,依然能申請理賠?
B.因已離婚不再具有配偶身分,所以無法申請理賠?

2.若因不具配偶身分而無法申請理賠的話,那自離婚時起,關於配偶的各項附約,不就等於替不存在的配偶繳保費,這樣有辦法向保險公司追討回自離婚時起至今,那些白繳多繳的保費嗎?

3.關於配偶的各項附約,效力及於我爸的再婚對象嗎?

相關資料:
第一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乙型/HT)
配偶定義:「投保當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第一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CN)
配偶定義:「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被保險人異動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未敘明未通知之效果?)
共 5 則留言
AndyChiu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東縣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您好,保險申請理賠是以當下的身份、職業來作申請依據,所以有很大的機率會被保險公司拒賠,最多就是爭取退還所繳保費
1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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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1.依據條款定義,只要在訂約時為配偶身分即可,故契約終止前的事故可申請理賠
2.若非條款定義之配偶,即非契約契約所保障之對象,多繳的保費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
3.人身保險契約具有強烈的對人性,故不及於繼母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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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沈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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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轉Jian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通常 5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配偶」指的是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但到底是契約訂定時為配偶關係即可,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然需具有婚姻關係難免有些疑慮。尤其很多商品乾脆直接在條款中附帶了終止條件,若保險期間結束婚姻關係時,保單就會在最後一次繳費期滿後終止。

要注意
附掛眷屬附約同時也代表著保費全數由一人繳交,況且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要保人可以單方面處置保單
還是建議別為了省保費而這樣做~~


總結"個人觀點":

離婚已失去配偶關係,我認為契約配偶附加條款沒有任何效益唷!!
但可以爭取看看與保險公司索取 已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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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77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彰化縣
通常 2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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