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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投保台壽,兩個月內感冒/腸病毒未告知,是否需要補告知?

各位好:
10月時台壽改變投保規則,
當時急著幫小朋友投保送件,因此在健康告知書都勾否(我知道是不良示範@@)

未告知兩個月內有感冒及腸病毒(已康復)
一年內曾有過感冒(急性支氣管炎/中耳炎)(已康復)
目前尚在10天猶豫期,請問大家的看法
1.保留保單,補告知
2.不管他
3.契約撤銷,待2個月無就診紀錄再投保(另外假如是契約撤銷的話,未來如果還是想投保台壽,有無限制,譬如多久之後才可再送件,審核是否會變嚴格??)

請問以消費者的立場,現在比較好的策略為何?





共 2 則留言
最佳留言
ImSURE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2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EJ您好
建議您補告知
但是等半年後再做

理由
1.避免暫緩承保,短期遇到其他風險反而沒有保障(馬上補告知就會有延後承保或是暫時除外的可能)
2.雖然感冒、腸病毒、中耳炎等不是什麼大疾病,但是因為時間都很接近,代表寶寶最近比較常生病。萬一短期又因類似狀況需住院診療,沒告知申請理賠會有疑義。
3.上述未告知之疾病並非嚴重到足以達到拒保的程度,未來保險公司也不能隨意解約,或是藉故拒賠其他疾病,這部分不用擔心
 

2
不滿
留言
人生法保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您好:

一、這個部分不建議公開討論

二、給予兩個方向給你參考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三、出險與投保時間間隔越,保險公司調閱病歷越

四、當發生疾病當下,不一定要申請理賠,保單超過兩年,即便違反告知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契約,但可因既往症主張不賠

五、合乎法條才是保障/權益唯一的道路


以上,祝福投保順利,若有保險需求歡迎點選頭像諮詢,保費預算設定一萬以下

1
不滿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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