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這個部分不建議公開討論
二、給予兩個方向給你參考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三、出險與投保時間間隔越長,保險公司調閱病歷越低
四、當發生疾病當下,不一定要申請理賠,保單超過兩年,即便違反告知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契約,但可因既往症主張不賠
五、合乎法條才是保障/權益唯一的道路
以上,祝福投保順利,若有保險需求歡迎點選頭像諮詢,保費預算設定一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