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文中提到被保人簽名 所以你應該也知道沒有其他辦法
被保人一定要簽名
你第二項提到 為什麼要被保人簽名 即便是地址電話變更
要被保人不同的話 也是同時都要簽名
一般來說是因為道德上的風險 要是今天某人當要保人幫
小孩或配偶買保單 被保人沒有簽名的話很可能他會不知道
這樣一來就容易有道德上的風險
繼承權是依民法的規定與順序去走 所以第一順位是你跟你
你爸 但是有其他繼承人 就必須讓他們也簽名
所以你不用擔心變成他們 因為只是變更要保人 不是受益人
若要更改受益人 是由新的要保人與被保人同意才會變更
你提到的第四項 保險法的16-1-1寫得比較簡略
所謂「家屬」的解釋,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
指凡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除家長外,
其餘均為「家屬」,不是以有無親屬關係為認定標準
舉例來說,當爺爺與孫子同住一起,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目的時,爺爺和孫子才有保險利益產生。
兩人並未同住一起時,是無法被認定具有保險利益的
第五條的確是業務員說錯 是要保人的遺產 不是被保人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 這個應該是當初在保險上路時 為避免一些漏洞所訂
立 不過隨著金管會的要求趨嚴 現在寫保險不可能沒寫受益
人 然後你的案例不是未指定受益人 而是要保人同受益人
身故了 所以在更改要保人之後 再變更受益人就好
可以更換服務人員 直接打0800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