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兩位都把「受益人」和「遺產繼承人」混為一談了。
除非身故受益人當初第二順位有寫上「法定繼承人」,或少數保單有特別寫明當身故受益人不存在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才是上面所講的那樣。否則,大部份的情形,這筆保險金將不是給「身故受益人」(因為受益人已不存在),而是回到爺爺的身上做為他的「遺產」。至於遺產的處理方法,有相關法律。其中民法定有法定繼承人的規定,是上面所列的順序沒錯。
但是若我正好就是民法中所列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可以繼承到這「遺產」(或一部份),那跟「身故受益人」就是「法定繼承人」還不是一樣??
不,不一樣。
第一,用「遺產」的方式取得,是要繳遺產稅的,而以「身故受益人」的方式取得,在絕大部份不是特殊的情形下,依法是不用繳(遺產)稅的。
第二,用「遺產」方式取得,可適用於「拋棄繼承」等種種規定,但「身故受益人」,沒有「拋棄受益」的說法。
第三,民法在遺產方面還有「特留分」等等規定。如果是「遺產」,那麼就適用。如果不是而只是保險金的身故受益人,就沒有受益人「特留分」的說法。
照說您的業務幫您查詢了,應該要順便告訴您這些才對。是不信任他不願問他,還是他也不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