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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訊地址的規定

我用關鍵字搜尋了保險法,找不到關於要保人收件地址的規定,
要保人資料既然分為1.戶籍地址2.通訊(聯絡)地址

Q.保險公司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不得填寫 郵政信箱?

實務上通訊地址為要保人方便收件(不論平信或掛號)之地址郵政信箱為個人租用
若因承租人停退租信件會被郵局直接退回保險公司反而知道要保人未收到通知
改電話或寄戶籍地.

假設通訊地址為租屋處反而容易因出入複雜等因素弄丟信件吧?
以保險公司立場萬一繳費通知平信明明寄出了要保人主張未收到通知
保險公司通常反而無法舉證通知到達所以保單因為繳費而失效等衍生問題
保戶平反的案例是有的

因此在我的看法是假設法規未有規定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的條款
保險公司沒理由限制收件地址. 當然上面舉例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要保人應盡通知之義務
但是判決原則上以要保人被保人的利益為優先 因此更凸顯郵政信箱為通訊地這件事
對保險公司相對有利

想請問版上專家們的看法如何

差別在哪?怎麼說很麻煩? 台灣保戶是沒有爭取權益的概念
常常都是被保險公司呼嚨而喪失權益常去客服櫃台聽到的答案都覺得很好笑 有喔~有的明定不行有的寫原則上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