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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50149 小資族

先天性心臟病,已手術痊癒,是否須主動告知?

目前27歲。
3歲時曾因先天性心臟病(內心室中膈缺損)動過心臟手術,後來都很正常,亦無須用藥。
過去五年內偶爾有幾次回診紀錄,檢查心電圖、超音波,門診看看報告,醫師表示一切正常。

請問以上情況,我的先天性心臟病於投保醫療險時,是否須主動告知保險公司?

目前有一家業務員表示須告知保險公司,並且已確定加費(未調閱病歷,直接判定加費);
另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表示不符合健康告知事項,故我無需主動告知保險公司。

但我擔心的是,萬一未告知保險公司,是否未來有內心室中膈缺損"以外"的心臟相關疾病,保險公司能以我未告知此既往症,而不理賠呢? (即使我認為該既往症已經康復了)

以上,麻煩各位回覆了,謝謝!!!

共 4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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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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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與理賠是不同的二個部門,關心的事情也不一樣。

1.核保人員只在乎你目前的身體狀況,會不會讓你生病的機率比起健康體會高出許多,如果會的話就必須做出除外或是加費的條件來承保,這跟日後理賠都沒有關係。

2.理賠人員關心的是你所申請的理賠事項,是否在投保前已經發生、而且一直到投保當下都仍在疾病中,延續到目前才復發或是引發其他併發症。
如果是的話,依據保險法127條可以主張不賠。但如果過去五年內回診都以正常沒有復發紀錄,保險公司就無法主張投保時仍在疾病中,因此也就不能以既往症為理由來拒賠。

所以結論就是只須按照要保書上所詢問的事項作告知就好,不需要自行額外告知,這樣子做對日後理賠沒有幫助,反而造成調閱病歷或是加費等麻煩。
理賠與否是看這個疾病在投保時是否仍在疾病中,並且與理賠的疾病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跟當初告知與否並沒有關係。

不滿
留言 4
用戶 50149
保戶
核保與理賠是不同的二個部門,關心的事情也不一樣。



那如果有告知核保人員,保險公司也承保了,也是有可能不理賠的,對吧?

因為理賠是另外一個單位,他的判定標準,以你當時是否有告知根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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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與否是看這個疾病在投保時是否仍在疾病中,並且與理賠的疾病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跟當初告知與否並沒有關係。



"是否仍在疾病中"的定義好像會很模糊?

例如我的心臟病是經過手術後將缺損部位縫合,爾後都與一般人正常活動沒有任何問題,這樣是否能判定為已康復,並非仍在疾病中。



Jimmy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1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1.是的,以正常條件承保只是保險公司評估您的危險性之後願意以正常費率來承保。日後理賠與否還是依照保險法127條來認定。

2.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會從病歷資料中確認投保的時間點附近是否有就醫治療的紀錄,如果沒有資料可以證明那段期間仍然在做治療,那麼保險公司就沒有依據來主張投保當下仍在疾病中。



不過也不敢保證保險公司都是這麼照規矩來,所以做好是找一位懂保險法的業務人員來投保,遇到這種情況時業務員才會幫您去跟保險公司爭取,而不是任憑保險公司說了算。
Jimmy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1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所以"最"好是找一位懂保險法的業務人員來投保

筆誤
用戶 50149
保戶
了解!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
保險經紀人Roger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是否需要告知 
一般來說是卡到這兩條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醫生是否有建議繼續回診

另外 大部分人判定覺得如果告知後保險公司有加費應該會理賠既往症狀
但保險公司的加費是考慮原先的身體狀況後的綜合考量
因為保險法127條有說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之後相關理賠變成要舉證到底是不是這個原先體況引起的
如果定期追蹤都正常
發生心臟的問題需要理賠也有討論的空間
畢竟這幾年結果都正常 很難說一定是原先狀況引起的
 

不滿
留言 1
用戶 50149
保戶
謝謝你的回覆!
昇昇不息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您好:

根據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綠色部分是指書面告知範圍,要保人有告知義務,如果不在告知範圍,可不用告知
紅色部分是指,假設在告知範圍內未盡告知義務的話,保險公司在兩年內查到是可以解除契約且不用退還保費的。

另外根據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只要是在訂立契約前就有的疾病,視為既往症
意思是指不管該疾病是否痊癒或是其實不用告知,只要是既往症,保險公司就不負理賠責任。

因此不管告知不告知都是不會理賠的喔~

希望以上有幫助到您。
如果覺得我回答得不錯,再煩請幫我按個讚,謝謝

3
不滿
留言 3
用戶 50149
保戶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已在疾病中",是否是指患有疾病中且尚未痊癒?

"既往症",感覺是指曾經患有該疾病。(包含已痊癒及尚未痊癒)
用戶 50149
保戶
因此不管告知不告知都是不會理賠的喔~



有一家保險公司是說會"加費",所以業務說,代表之後發生一定會理賠。

這樣解讀是正確的嗎?

保險表哥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依照健康告知書誠實回答,問什麼答什麼,沒問的不用答,但是既往症不會理賠,就算加費!

例:健康告知書問五年內是否有先天性心臟病而接受治療?

答:否,因為超過五年不在告知範圍。

但樓主為先天性心臟病,在日後保守的預估是肯定不會理賠,若能理賠也可能是其他因素或者當下理賠寬鬆認定問題,但若買保險是要用人品來賭而不是白紙黑字,建議還是慎重考慮。
紗布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你好,
五年內已有回診檢查、追蹤,
建議正常告知,
並附上相關正常的報告給保險公司做評估。
加費與否,可以再做討論。

1
不滿
留言 6
用戶 50149
保戶
因為健康告知書的涵蓋範圍很籠統,特別是以下這點: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檢有異常原因,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如果是一般公司健檢出現紅字,報告上可能也有寫到建議門診諮詢。

但經諮詢公司駐廠醫生表示,這個沒有大問題,無須回診。



那像上述這種情況,屬於健康告知事項須主動告知的範圍嗎?

謝謝!
紗布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1.回診是為了心臟病的部分回診,有就診紀錄,就要告知,可以病例與證明佐證目前復原情況良好。



2.一般健康檢查,要看有沒有健保卡刷卡紀錄(健康報告有沒有留底)。



3.這個部分都屬既往症,正常來說,正常告知,且復原情況良好,保險公司亦承保的情況下,理賠部分沒有太大問題。

用戶 50149
保戶
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為我主動告知過去病史,直接核保加費50%。



我本來有去申請病歷,但病歷還沒下來,核保就已經先完成了... (加費50%)

而核保人員又建議我病歷不要交給公司,以免徒增麻煩,甚至可能被除外。

但我又認為我的病歷顯示我是健康無虞的......

所以我就覺得這個核保過程很有瑕疵...
竹科保經業務(Kiki)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您可以不簽加費50%的批註單,先附病歷送別家看看,真的被拒保再簽原來那家的加費批註。

上面Jimmy大答得很好,確實核保和理賠的標準是不一樣的,理賠就依保險法,依要保書上應告知事項,所以您多給了核保其實您不需要告知的病史且已不在疾病狀態中,只是平白被加費
紗布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你好,試著重新送別家核保看看,

每家對體況的認定以及核保的標準不一。
用戶 50149
保戶
了解,謝謝以上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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