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你好
根據保險法第64條:
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而針對健康告知上的第一點,就是詢問近期兩個月有無因受傷或疾病做治療,甚至後面還有兩年及五年的事項。
只要有符合需要告知的,我們都得如實告知。如被抓到的話,是會被解除契約及不退還保費。
有些業務人員覺得感冒是小問題。但保險公司就不會這樣覺得了。但頂多就是會先被除外,之後在做解除除外即可。
以上與你分享 =)
此項有符合的話,若並非病情嚴重,可以在健告的備註欄位註明當時就醫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一定會要求補上病歷資料。
附上完整資料只是方便保險公司評估,但其實只要誠實告知,若保險公司另有要求再補上即可,不需要這麼大費周章。